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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拘传的救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7:40
从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现行的拘传准则缺少相应的权力救助办法与之匹配,如《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七条规则“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在实践傍边,即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略,也难以举证履行拘传人员的违法行为,更无相应的救助办法。那么对不合法拘传的救助有哪些内容呢?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欢迎阅览。
在《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强制办法准则的34个相关法律条文之中,对有关被采纳强制办法的当事人的权力救助只要两个条文。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辩护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的规则归于自我救助途径。
第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在检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假如发现公安机关的侦办活动有违法状况,应当告诉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状况告诉人民检察院”的规则归于司法机关监督纠正途径。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则违法拘传的制裁手法和其他相应的救助办法。
实践中发生了违法拘传行为而当事人不申述或没有其他部分自动介入的,一般状况下拘传办法施行人员只是遭到内部通报、扣发奖金、查核扣分等内部行政、纪律处分,而由违法拘传行为获取的口供对依据的确定及效能则不发生任何本质影响。尽管被拘传人对违法侦办行为有权提出指控,但关于怎么寻求救助,却没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则;且受制于本身法律知识的缺少,或无律师供给法律援助,一般不会知道自己现已处于不合法拘押状况,这些都导致了处于公权力敌对面的当事人的权益在遭到不合法侦办行为损害时无法得到真实的救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则,犯罪嫌疑人自被侦办机关榜首次讯问或许采纳强制办法之日起,有权托付辩护人;在侦办期间,只能托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托付辩护人。因而,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传之后,当事人或其亲属应当当即延聘律师介入,才干最大极限地保证被拘传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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