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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2:01
劳作合同届满后,是否续订由合同当事人两边自己决议,不续订就停止,二者必居其一。那么在实践中怎么了解劳作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则呢?听讼网立刻为您回答。
怎么了解劳作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46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坚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赞同续订的景象外,按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则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适用本条规则应作如下了解:
(1)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赞同续订劳作合同,且坚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比方工资标准坚持不变、加薪或许升职,劳作者不赞同续订的,则劳作合同停止,用人单位不付出经济补偿;
(2)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赞同续订劳作合同,但下降劳作合同约好条件,比方降薪,如劳作者不赞同续订的,则劳作合同停止,用人单位应当付出经济补偿;
(3)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时,假如用人单位不赞同续订劳作合同,则不管劳作者是否赞同续订,劳作合同都停止,用人单位应当付出经济补偿。
该条规则了用人单位不付出经济补偿金的一种特例,这就要求用人单位留意供给一个合同待遇坚持或进步福利待遇的证明,比方在劳作合同停止前,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作者咨询续签意向,劳作者不愿意续签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该依据保存,以防止往后劳作者以用人单位不续签劳作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建议经济补偿,不然劳作裁定时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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