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阻却事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4:03
我国刑法理论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在违法构成形式上存在着系统性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导致了关于相同一个问题的不同理论处置。例如,以正当防卫、紧迫避险为代表的一系列行为与违法构成的联系这个问题,我国与两大法系的定论很不相同。大陆法系的违法构成选用的是一种层层递进的三要素形式:构成要件契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证明一个行为构成违法,有必要依次经过这三个要素的逐个调查,一个行为只要契合前一要素才进入是否满意后一要素的点评进程。正当防卫、紧迫避险等是契合构成要件但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成立违法的行为,所以在大陆法系,它们被称为违法性阻却事由。因而,违法构成理论与违法性阻却事由理论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联系。英美法系的违法构成选用一种双层形式即本体要件与合法辩解,正当防卫与紧迫避险等行为都被放在作为职责足够要件的合法辩解”中评论。也就是说,英美法系也是在违法构成内部来研讨正当防卫等行为的,因而关于正当防卫等行为的理论自但是然的也是归于违法构成理论的原本内容。与两大法系不同,我国刑法一向是在违法构成之外来评论正当防卫、紧迫避险等行为的,这从归纳这类行为的术语如扫除社会损害性的行为”、扫除违法性行为”等就可以看出,这些术语都归结到违法的特点上面。但除了极少数学者曾在违法特点部分来研讨它们之外,绝大多数人在违法构成之后来评论这部分内容。已然是在违法构成外部来研讨正当防卫等行为,这就发生了探究二者联系的必要性。罪刑法定准则的建立既为从头审视这一问题供给了关键,也为这一课题的研讨指明晰方向。依照笔者的了解,罪刑法定准则意味着不只全部构成违法的行为都可以经过证明其契合刑法规则的违法构成得到阐明,而且全部不构成违法的行为也都可以经过证明其不具备刑法规则的违法构成来得到阐明。已然如此,以正当防卫为代表的扫除社会损害性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违法,也就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从违法构成的视点来研讨了。所以,在违法构成之外来评论正当防卫等行为,不只没有说服力,而且不科学。进一步看,正当防卫等这些应当在违法构成内部研讨的行为与咱们一向就在违法构成内部研讨的无刑事职责能力人的严峻损害行为、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就具有一个一起点:不完备违法构成。正是这个一起点使笔者看到了寻求它们一起的上位概念不只必要而且或许。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违法构成理论,拟在评论违法阻却事由概念的基础上,对违法阻却事由与违法构成的联系、违法阻却事由的品种以及它在我国刑法理论系统中的定位等问题作开始的剖析。一、违法阻却事由的称谓和概念(一)违法阻却事由的称谓我国刑法理论,关于以正当防卫、紧迫避险为代表的一系列行为究竟应该怎么称谓这个问题,一向议论纷纷。虽然这些称谓包含的内容根本上是共同的,但由于其来历不同,理论基点不同,其应有的意义也不共同,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有些称谓与其所指的内容名实不符或不行精确的问题。因而,笔者以为有必要对这些称谓加以剖析,以根究一个更为科学、谨慎的术语。1.扫除社会损害性的行为这个术语直接来历于前苏联刑法扫除行为的社会损害性的状况”,它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很长一段时间内一致天下,其立足于传统的违法特点理论。依据该理论,社会损害性是违法的本质特点,而且社会损害性是构成全部违法最重要的要件” ,所以,判别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法,首要的是看其有无社会损害性。正当防卫、紧迫避险等行为,不光不具有社会损害性,相反是对国家、社会和公民有利的行为” ,所以,它们被称为扫除社会损害性的行为”。这一术语在新中国刑法开展进程中,起到过活跃的效果,由于它将刑法规则的正当防卫、紧迫避险和理论上广泛供认的相关行为用一个一致的术语归纳了起来,反映出人们寻觅它们共性的测验。可是,这个术语存在着以下问题:(1)用语不行精确。依据传统刑法理论,正当防卫、紧迫避险等行为不光对社会无害,恰恰相反,它们都是行为人为了维护合法利益而施行的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类行为自身并无社会损害性。已然没有社会损害性,从何扫除呢?(2)不具有专特点。我国刑法理论以为社会损害性与刑事违法性都是违法的根本特点,扫除社会损害性的行为”这一提法由于并未统筹刑事违法性,这在理论上就或许呈现这个术语包含虽无社会损害性,但却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状况。而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就应该构成违法,所以说扫除社会损害性的行为”不能扫除某些违法。这与这个术语原本是用以概称某些不构成违法的情形相对立。(3)形成扫除社会损害性的行为”这部分内容在刑法理论系统中的位置无法确认。任何一个刑法学术语的建立,都有它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也都应该建立在一个科学合理的理论系统中。由于扫除社会损害性的行为”这个术语是从违法的特点这个视点来讲正当防卫等行为不构成违法的,所以,从谨慎科学的理论系统上来看,也应将它们放在违法概念部分来评论才最合适。但是,简直一切运用这个术语的教材、专著都将扫除社会损害性的行为放在违法构成之后研讨,由于这部分内容只是依托违法的特点是难以说清的,它必定涉及到违法构成的许多理论,所以在违法概念部分来讲它们,又不时牵涉还未涉及到的违法构成理论,这在系统上也是不科学的,会引起紊乱2.片面恶性阻却事由与客观损害阻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