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如何定义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6:59《工伤保险法令》对“用人单位”和“员工”均作了较宽的界定。依据《工伤保险法令》第2条的规则,“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依照一切制区分,有国有企业、集体一切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地点地域区分,有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依照企业的组织方式区分,有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个体工商户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挂号、招聘7人以下、展开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工伤保险法令》并不要求一切的个体工商户都参与工伤保险制度,而是要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才参与,至于雇工的数量,则从1个到7个不等。
《工伤保险法令》中的“员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员工仅指各类企业的员工;广义的员工,还包含个体工商户所招聘的帮工、雇工。需注意的是,“员工”指的是用人单位中的一切员工,不论其是正式工仍是临时工,也不论其是本地户口仍是外地户口、乡镇户口仍是农村户口。依据法令第61条的规则,但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包含现实劳作联系)的各种用工方式、用工期限的劳作者,都是员工。《工伤保险法令》关于“员工”的界说,作了较宽的界定,意图是强化对一切劳作者的维护,尤其是对农民工、临时工等集体的维护,以杰出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