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82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01:02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婪罪】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共资产的,是贪婪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以贪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通,伙同贪婪的,以共犯论处。
条文注释
“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构本钱罪的必要条件,指行为人运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位置所构成的主管、办理、 经手、运营资产的有利条件,而不是运用与其职务无关的、与工作关系对作案环境比较了解、凭其身份便于进出本单位、易于挨近作案目标的便当条件。所谓并吞,是指将暂时由自己合法办理、分配、运用或经手的资产不合法据为己有;盗取,指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隐秘的将由其自己合法保管的资产据为己有。骗得,是指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不合法占有单位的资产。所谓其他手法,是指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运用并吞、盗取、骗得以外的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包含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归纳的说,本罪主体都是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所谓公事,是指从事组织领导、监督办理等公共事务性质的活动,它既有别于私务活动,也与劳务和社会一般服务性质的活动有别。凡不具有公事责任的人员不管身份怎么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婪、职务侵吞案子怎么确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经过假造国家机关公函、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侵吞本单位资产、收受贿赂、移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怎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盗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以贪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通,伙同贪婪的,以共犯论处。
条文注释
“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构本钱罪的必要条件,指行为人运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利和位置所构成的主管、办理、 经手、运营资产的有利条件,而不是运用与其职务无关的、与工作关系对作案环境比较了解、凭其身份便于进出本单位、易于挨近作案目标的便当条件。所谓并吞,是指将暂时由自己合法办理、分配、运用或经手的资产不合法据为己有;盗取,指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隐秘的将由其自己合法保管的资产据为己有。骗得,是指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选用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不合法占有单位的资产。所谓其他手法,是指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运用并吞、盗取、骗得以外的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包含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归纳的说,本罪主体都是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所谓公事,是指从事组织领导、监督办理等公共事务性质的活动,它既有别于私务活动,也与劳务和社会一般服务性质的活动有别。凡不具有公事责任的人员不管身份怎么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婪、职务侵吞案子怎么确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经过假造国家机关公函、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运用职务上的便当侵吞本单位资产、收受贿赂、移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怎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