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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铭照与被上诉人黎锡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1 20:36

上诉人谭铭照与被上诉人黎锡祥生意合同胶葛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铭照,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世,住佛山市禅城区新虹三街4巷2号,系南海市桂城旺旺海鲜酒家(下称旺旺海鲜酒家)的负责人。
诉讼署理人罗红宁、徐继超,广东聚英听讼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锡祥,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世,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约西畔村91号。
上诉人谭铭照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恳求吊销驳回其对统辖权提出异议的上述裁决,将案子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是旺旺海鲜酒家与黎锡祥之间的生意合同胶葛,旺旺海鲜酒家是生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谭铭照并不是生意合同联系的直接当事人,因而,本案应由旺旺海鲜酒家的住所地法院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统辖。
本院经审查以为:本案是因为黎锡祥供给货品给旺旺海鲜酒家,旺旺海鲜酒家拖欠货款引起的胶葛,归于生意合同胶葛。尽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旺旺海鲜酒家,但旺旺海鲜酒家作为独资企业,其债款依法应由投资人谭铭照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因而,谭铭照可作为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从现有的依据看,两边当事人并没有清晰约好合同的实行地,因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审被告谭铭照的住所地在原佛山市城区,故原审法院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因为行政区划的调整,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变更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故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统辖权。上诉人谭铭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驳回。原审裁决正确,应予以保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决。
二审案子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谭铭照承当。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审 判 长 郑 振 康
署理审判员 雷 启 忠
署理审判员 欧 阳 建 辉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欧 阳 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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