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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22:02

国家邮政局
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存案处理规则
2014-06-05
第一条 为标准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存案作业,完善快递事务运营答应处理制度,依据《快递商场处理办法》和《快递事务运营答应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处理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存案手续,适用本规则。
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依法获得快递事务运营答应的企业建立的,运营快递事务的分公司、运营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省级以下邮政处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处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处理机构的指导下,担任本辖区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存案的处理作业。
国务院邮政处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处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则建立的省级以下邮政处理机构总称邮政处理部门。
第四条 邮政处理部门实施存案处理,应当遵从揭露、公平、公平以及便当高效的准则。
第五条 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快递商场处理办法》和《快递事务运营答应处理办法》的规则,自获得运营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处理部门处理存案手续。
第六条 处理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存案手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分支机构存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的快递事务运营答应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运营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担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资料。
分支机构存案登记表经过邮政处理部门网站在线填写,打印两份,签章后提交。
分支机构存案手续能够由企业法人处理,也能够由企业分支机构自行处理。
第七条 存案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处理部门应当当场处理存案手续,存案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奉告。
第八条 存案登记表应当照实、精确填写,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处理部门对审阅经过的存案登记表加盖存案专用章存档一份,企业分支机构留存一份。
第九条 存案事项发作改变的,应当更新存案登记表信息,报所在地邮政处理部门处理改变手续。企业分支机构名称、运营场所、运营范围发作改变的,应当一起提交企业法人快递事务运营答应证(副本)、分支机构名录及分支机构运营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担任人改变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名录、分支机构担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企业分支机构存案事项改变,能够按季度会集处理。
第十条 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吊销的,由企业法人报答应机关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处理部门交回存案登记表。
第十一条 邮政处理部门依法对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查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合作。
第十二条 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分支机构未依法处理存案的,按照《快递事务运营答应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则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则实施前,现已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处理机构处理存案手续的,应当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处理机构处理存案。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分支机构存案登记表.doc
http://www.spb.gov.cn/zcfg/gfxwj/201406/P0201406055027209663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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