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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怎么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18:32
在实践的单位用工中常常遇到的现象。那么,什么是现实劳作联系?免除现实劳作联系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吗?劳作者怎样在现实劳作联系中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问:期限届满之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作者处理停止或许续订劳作合同手续,劳作者仍在用人单位作业的,作业一段时间后,公司要求,怎么补偿?
答:假如用人单位不补签合同而要求免除现实劳作联系的,则应当适用《违背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规则,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
1、是否能够免除,怎么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自2001年4月30日起实施)第十六条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原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视为两边赞同以原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而《省江苏省劳作合同法令》(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劳作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作者处理停止或许续订劳作合同手续,劳作者仍在用人单位作业的,视为当事人赞同以原劳作合同约好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持续实行劳作合同。劳作者能够随时停止劳作联系,但用人单位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当提早三十日书面通知劳作者”。
因而,本案中,职工与单位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并视同参照原合同条件持续实行,仅仅期限为不定期。两边均可要求免除劳作合同,仅仅条件不同:职工可随时要求免除,用人单位则有必要提早三十天书面通知免除。
2、补偿问题
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现实劳作联系免除是否应该付出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2001年11月26日)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原用人单位作业,用人单位未表明贰言的,劳作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现实上的劳作联系,而不等于两边依照原劳作合同约好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作合同。一方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认定为停止现实上的劳作联系”。该复函并没有直接答复此种情况下,是否应该付出经济补偿金,仅仅着重所停止的是现实劳作联系,而非所续签的新的劳作合同。故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免除现实劳作联系是否需求补偿。
关于这个问题,其实早在1996年劳作部办公厅就有专门的文件对类似问题给出了答复,在《劳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6-09-05 劳办发[1996]181号)中明确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后,用人单位成心延迟不缔结劳作合同并免除与劳作者的劳作联系,劳作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作劳作争议后,假如劳作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根据《》第九十八条、《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则处理”。
故在职工与用人单位由于未续签劳作合同而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补签劳作合同。假如用人单位不补签合同而要求免除现实劳作联系的,则应当适用《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规则,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尽管司法解说明确规则,依法要求免除现实劳作联系的,法院应当支撑。但这和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是不对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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