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当事人订立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8:11
日子中一般情况下遗言书写之后需求进行公证,假如立遗言违背法令规则,不能收效。那么,根据我国法令规则,哪些情况下当事人缔结的遗言无效,遗言无效的景象有哪些?
常见的几种遗言无效景象如下:
无效景象一:遗言人立遗言时没有遗言才能
事例:
1985年,吴东与李伊挂号成婚。1986年,吴东配偶生一子吴常。后吴东配偶离婚,儿子吴常由吴东抚育,李伊每月付出抚育费100元。离婚后,吴东的妹妹吴铃常来照料吴常,跟着时刻的推移,吴常同吴铃的爱情日益加深。2000年7月,吴东逝世,其生前存款17万元,该遗产由吴常承继。因为吴常孤身一人,吴铃便将吴常领到自己家日子,吴常承继的遗产由吴铃代管。2001年头,吴常患了癌症。吴铃多方为吴常寻医看病,花去人民币5万多元。2001年11月,吴常写下书面遗言,将承继其父亲的遗产17万元悉数留给小姑吴铃。2005年12月,吴常病故,李伊拾掇吴常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言,李伊要求承继吴常的悉数产业,而吴铃则以遗言为据不同意,所以李伊诉至法院,要求承继吴常的遗产。法院终究确定吴常逝世时虽已成年,但其在立遗言时年仅14周岁,立遗言时是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法,吴常所立的遗言无效。
遗言才能是遗言人生前依法享有的缔结遗言、独立自由地处置自己产业的资历,我国《承继法》第32条规则:“无行为才能或许约束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继法的《定见》第41条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必须有行为才能。根据我国法令的规则,无行为才能的人包含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约束行为才能的人包含: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彻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效景象二:遗言不符合法定方式
事例:
刘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老公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刘英抚育长大,长子周进于1998年与王月成婚,生一子周玉,周进于2000年因病逝世,王月悲伤之余,决议不再婚,专注照料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受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承受医治。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欢,现在美国留学。2005年2月刘英因心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仔细照料及医治,仍无法控制病况,于4个月后逝世。在对遗产承继时,远在美国的周红来电话称,刘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身后悉数遗产由周红承继。后王月向法院申述要求切割遗产,在法院的审理中,法院确定刘英所立的口头遗言因不符合法定方式,所以法院终究确定刘英所立口头遗言无效。
我国现在法令认可的遗言的方式有五种:
1、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2、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3、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4、录音遗言,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言,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而上述事例中的遗言属口头遗言,按法令规则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刘英在立口头遗言时,无见证人在场,所以法院以该遗言不符合法定方式为由确定为无效是正确的。
无效景象三: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不归于自己产业的,遗言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事例:
刘东同李静于1975年成婚,婚后生有三子刘志、刘伟、刘通。刘守与李静有瓦房两间。1982年,刘东逝世。李静单独将三个儿子抚育成人并作业成家。因为李静疾病缠身,需人照料,李静就同长子刘志一同日子。2005年7月,李静立下遗言,将她和老公刘东共有的产业—瓦房两间留给大儿子刘志,李静亲自到公证处处理了公证手续。处理公证后四个月,李静逝世。刘伟、刘通向刘志提出要承继母亲留下的两间房产,刘志以母亲立有遗言为由不同意刘伟、刘通切割产业的定见。经洽谈,刘伟、刘通表明,已然母亲生前立有遗言,那么就尊重母亲的定见,但父亲刘东逝世后留下的遗产因其母亲在世时并未分家析产,刘伟、刘通有权承继父亲的遗产比例。三兄弟洽谈不成,刘伟、刘通遂向法院申述。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两边诉争的房子两间系刘东和李静的共同产业。刘东逝世后,没有对其遗产房子两间进行切割。可是,李静及其三个儿子对刘东的遗产均有承继权,李静无权处置刘东的遗产比例。因而,李静所立的遗言,部分有用、部分无效。
我国法令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定为无效。在本案中,诉争的房子是刘东配偶的共同产业,刘东逝世后,其在共同产业中的比例应当由李静及其三个儿子承继,李静立遗言时,只能就自己在共有产业中的比例(房子一间)及自己作为法定承继人承继刘东遗产的比例进行处置,她无权处置刘东的悉数产业,故李静的遗言中,处置夫妻共同产业中归于刘东产业的部分无效。
在实际日子中,除前述三种最常见的遗言无效的景象外,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遗言无效的景象: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假造的遗言;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言没有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对应当保存的必要比例的处置无效。
遗言是在遗言人逝世后才发作法令效力的行为,所以若因所立遗言不符合法令的要求,特别是因遗言不符合法定方式而导致遗言无效的景象下,因为遗言人已逝世,所以实际上已无法弥补,这不只使遗言人最终的志愿无法完成,也会影响承继人之间的友善,添加法院的诉累,不利于家庭联合,不利于社会的安稳,所以小编特别提示遗言人立遗言时应按法令规则的要求处理。
常见的几种遗言无效景象如下:
无效景象一:遗言人立遗言时没有遗言才能
事例:
1985年,吴东与李伊挂号成婚。1986年,吴东配偶生一子吴常。后吴东配偶离婚,儿子吴常由吴东抚育,李伊每月付出抚育费100元。离婚后,吴东的妹妹吴铃常来照料吴常,跟着时刻的推移,吴常同吴铃的爱情日益加深。2000年7月,吴东逝世,其生前存款17万元,该遗产由吴常承继。因为吴常孤身一人,吴铃便将吴常领到自己家日子,吴常承继的遗产由吴铃代管。2001年头,吴常患了癌症。吴铃多方为吴常寻医看病,花去人民币5万多元。2001年11月,吴常写下书面遗言,将承继其父亲的遗产17万元悉数留给小姑吴铃。2005年12月,吴常病故,李伊拾掇吴常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言,李伊要求承继吴常的悉数产业,而吴铃则以遗言为据不同意,所以李伊诉至法院,要求承继吴常的遗产。法院终究确定吴常逝世时虽已成年,但其在立遗言时年仅14周岁,立遗言时是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法,吴常所立的遗言无效。
遗言才能是遗言人生前依法享有的缔结遗言、独立自由地处置自己产业的资历,我国《承继法》第32条规则:“无行为才能或许约束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继法的《定见》第41条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必须有行为才能。根据我国法令的规则,无行为才能的人包含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约束行为才能的人包含: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彻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效景象二:遗言不符合法定方式
事例:
刘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老公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子一女,均由刘英抚育长大,长子周进于1998年与王月成婚,生一子周玉,周进于2000年因病逝世,王月悲伤之余,决议不再婚,专注照料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受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承受医治。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欢,现在美国留学。2005年2月刘英因心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仔细照料及医治,仍无法控制病况,于4个月后逝世。在对遗产承继时,远在美国的周红来电话称,刘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身后悉数遗产由周红承继。后王月向法院申述要求切割遗产,在法院的审理中,法院确定刘英所立的口头遗言因不符合法定方式,所以法院终究确定刘英所立口头遗言无效。
我国现在法令认可的遗言的方式有五种:
1、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2、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3、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4、录音遗言,以录音方式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言,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而上述事例中的遗言属口头遗言,按法令规则应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刘英在立口头遗言时,无见证人在场,所以法院以该遗言不符合法定方式为由确定为无效是正确的。
无效景象三: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不归于自己产业的,遗言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事例:
刘东同李静于1975年成婚,婚后生有三子刘志、刘伟、刘通。刘守与李静有瓦房两间。1982年,刘东逝世。李静单独将三个儿子抚育成人并作业成家。因为李静疾病缠身,需人照料,李静就同长子刘志一同日子。2005年7月,李静立下遗言,将她和老公刘东共有的产业—瓦房两间留给大儿子刘志,李静亲自到公证处处理了公证手续。处理公证后四个月,李静逝世。刘伟、刘通向刘志提出要承继母亲留下的两间房产,刘志以母亲立有遗言为由不同意刘伟、刘通切割产业的定见。经洽谈,刘伟、刘通表明,已然母亲生前立有遗言,那么就尊重母亲的定见,但父亲刘东逝世后留下的遗产因其母亲在世时并未分家析产,刘伟、刘通有权承继父亲的遗产比例。三兄弟洽谈不成,刘伟、刘通遂向法院申述。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两边诉争的房子两间系刘东和李静的共同产业。刘东逝世后,没有对其遗产房子两间进行切割。可是,李静及其三个儿子对刘东的遗产均有承继权,李静无权处置刘东的遗产比例。因而,李静所立的遗言,部分有用、部分无效。
我国法令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定为无效。在本案中,诉争的房子是刘东配偶的共同产业,刘东逝世后,其在共同产业中的比例应当由李静及其三个儿子承继,李静立遗言时,只能就自己在共有产业中的比例(房子一间)及自己作为法定承继人承继刘东遗产的比例进行处置,她无权处置刘东的悉数产业,故李静的遗言中,处置夫妻共同产业中归于刘东产业的部分无效。
在实际日子中,除前述三种最常见的遗言无效的景象外,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遗言无效的景象: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假造的遗言;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言没有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日子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对应当保存的必要比例的处置无效。
遗言是在遗言人逝世后才发作法令效力的行为,所以若因所立遗言不符合法令的要求,特别是因遗言不符合法定方式而导致遗言无效的景象下,因为遗言人已逝世,所以实际上已无法弥补,这不只使遗言人最终的志愿无法完成,也会影响承继人之间的友善,添加法院的诉累,不利于家庭联合,不利于社会的安稳,所以小编特别提示遗言人立遗言时应按法令规则的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