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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籍企业及个人房产税税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0:44

北京市当地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2009年度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的布告(以下简称布告)(京地税地[2009]81号),清晰在京“老外”交纳房产税的相关规范。 
布告清晰,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安排以及外籍个人(包含港澳台资企业和安排以及华裔、港澳台同胞,以下总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则交纳房产税。 
凡坐落在本市城区、市郊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交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根据为:外资企业房产,不管自用仍是租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核算交纳房产税。外籍个人租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根据。 
布告一起清晰,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核算交纳的,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核算交纳的,税率为12%。 
北京地税提示,交税人在申报交税期限内,经过自行申报方法交交税款。北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交纳,交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契合条件的外籍企业和个人,有经营组织的,在独立核算的经营组织所在地交税;无经营组织的,在其房产所在地交税。个人租借房子,应在获得租金收入的次月交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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