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要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01:27
【合同欺诈罪的构成】合同欺诈罪非法占有意图
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真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合同欺诈罪的行为人来说,签定合同的着眼点不在于合同的实行,而在于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合同仅仅是欺诈使用的手法和方法。由此可见“非法占有意图”的有无是确定合同欺诈罪的要害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侦办机关面对的最大难题也是怎么确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意图”。笔者以为,能够在对行为人事前、事中、过后各种主客观要素全面调查的状况下予以确定。
一、事前的履约才能
1、行为人有彻底履约才能,但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是以欺诈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行合同,占有对方资产的,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如行为人部分实行,但实行的意图旨在毁约或防止本身丢失或由不可防止之客观原因形成或诱使相对人持续实行,然后占有对方资产的,也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2、行为人有部分履约才能,但行为人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是以欺诈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行合同,占有对方资产的,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如其亦活跃实行了合同,即便最终合同未能彻底实行或彻底未实行,也应确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可是假如行为人的实行意在诱使相对人持续实行合同,然后占有对方资产的,就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3、行为人无履约才能,并且之后仍无此种才能,却仍然遮盖对方,占有对方资产的,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如过后通过各种尽力,具有了履约才能,并且有活跃的履约行为,则不管合同最终是否得以彻底实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二、事中的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实行合同规定的民事职责的诚心。一般来说,但凡有实行合同诚心的,在签定合同后,总会活跃创造条件去实行合同,即便不能实行,也会承当违约职责。而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在合同签定今后,底子没有去实行合同或许是虚伪地实行合同。关于这种景象,不管其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均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假如行为人在签定合同后活跃实行合同,但在没有实行结束时,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资产的意图,将对方资产占为己有,此种状况下,行为人的实行行为虽然是活跃的、实在的,但由于其非法占有的犯意产生在实行合同的过程中,其从前的活跃实行行为已不能对立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构成合同欺诈罪。
在当事人只实行了部分合同的状况下,当事人对其占有的别人资产的处置状况,很大程度就反映了其片面心思情绪,即能够从行为人对别人资产的处置状况确定其片面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假如行为人将获得的资产悉数或大部分用以浪费,或许从事非法活动、归还别人债款、携款逃匿、藏匿资产且拒不返还等,应确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成心;假如行为人将获得的资产悉数或许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实行,即便客观上未能彻底实行合同之悉数职责,一般不以合同欺诈罪论。
三、违约后的体现。
一般状况下,具有实行合同诚心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许对方提出违约时,虽然从本身利益动身,或许提出辩解以减轻职责。但却不会躲避承当职责。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当职责的体现。而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在胶葛发生后,大多选用逃跑等方法进行躲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丢失。可是,有必要留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避债,或许在两边商洽时各样辩解否定违约的,不能一概确定为合同欺诈,应该结合其他客观要素作具体分析。
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真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合同欺诈罪的行为人来说,签定合同的着眼点不在于合同的实行,而在于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合同仅仅是欺诈使用的手法和方法。由此可见“非法占有意图”的有无是确定合同欺诈罪的要害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侦办机关面对的最大难题也是怎么确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意图”。笔者以为,能够在对行为人事前、事中、过后各种主客观要素全面调查的状况下予以确定。
一、事前的履约才能
1、行为人有彻底履约才能,但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是以欺诈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行合同,占有对方资产的,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如行为人部分实行,但实行的意图旨在毁约或防止本身丢失或由不可防止之客观原因形成或诱使相对人持续实行,然后占有对方资产的,也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2、行为人有部分履约才能,但行为人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是以欺诈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行合同,占有对方资产的,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如其亦活跃实行了合同,即便最终合同未能彻底实行或彻底未实行,也应确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可是假如行为人的实行意在诱使相对人持续实行合同,然后占有对方资产的,就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
3、行为人无履约才能,并且之后仍无此种才能,却仍然遮盖对方,占有对方资产的,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如过后通过各种尽力,具有了履约才能,并且有活跃的履约行为,则不管合同最终是否得以彻底实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二、事中的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实行合同规定的民事职责的诚心。一般来说,但凡有实行合同诚心的,在签定合同后,总会活跃创造条件去实行合同,即便不能实行,也会承当违约职责。而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在合同签定今后,底子没有去实行合同或许是虚伪地实行合同。关于这种景象,不管其有无实行合同的实践才能,均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假如行为人在签定合同后活跃实行合同,但在没有实行结束时,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资产的意图,将对方资产占为己有,此种状况下,行为人的实行行为虽然是活跃的、实在的,但由于其非法占有的犯意产生在实行合同的过程中,其从前的活跃实行行为已不能对立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构成合同欺诈罪。
在当事人只实行了部分合同的状况下,当事人对其占有的别人资产的处置状况,很大程度就反映了其片面心思情绪,即能够从行为人对别人资产的处置状况确定其片面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假如行为人将获得的资产悉数或大部分用以浪费,或许从事非法活动、归还别人债款、携款逃匿、藏匿资产且拒不返还等,应确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成心;假如行为人将获得的资产悉数或许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实行,即便客观上未能彻底实行合同之悉数职责,一般不以合同欺诈罪论。
三、违约后的体现。
一般状况下,具有实行合同诚心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许对方提出违约时,虽然从本身利益动身,或许提出辩解以减轻职责。但却不会躲避承当职责。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有承当职责的体现。而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在胶葛发生后,大多选用逃跑等方法进行躲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丢失。可是,有必要留意的是,对那些不得已外出避债,或许在两边商洽时各样辩解否定违约的,不能一概确定为合同欺诈,应该结合其他客观要素作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