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新《律师法》对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促进和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7:48
1、侦办阶段。每一次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正,都使律师这一法令执业人员所享有的权力在一步步得到完善。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则律师只能参加法院的审判活动,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规则律师从侦办阶段就能够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律师的效果得到了大大的提高。2007年对律师法的修正,更是为律师的执业权力供给了清晰的确保。新《律师法》施行曾经,我国律师法和刑诉法规则律师在侦办阶段能够介入。“二院、三部、一委”联合司法解释规则了律师有权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触及国家秘密的案子外不用通过赞同,应在48小时内组织会晤,涉黑等特别类型的案子也应在5日之内组织会晤。但一起还做出了片面随意性很大的、实践中极简单被乱用的关于律师会晤时侦办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和需求”能够派员在场的规则。司法实践中,侦办机关往往从部分利益动身,不在规则的时刻内组织律师会晤,常常以触及国家秘密、案子状况特别、需求主管领导赞同、承办人没有时刻等种种理由不予组织会晤,或许虽组织会晤,但严厉约束律师会晤的时刻、次数,或派员在场,对律师会晤权施以种种不合理的约束。因为这些不合理的约束,然后使得律师会晤权的行使很难实在得到确保。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犯罪嫌疑人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受托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有权会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子状况。律师会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律师法》施行后,律师会晤就再不需求侦办机关赞同,也不用公安机关派员在场,为律师会晤大开方便之门,从根本上改变了律师会晤难的问题。
2、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则:“辩解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子审查起诉之日起,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这样就使得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律师只能接触到对辩解没有本质含义的诉讼文书以及技术判定资料。而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受托付的律师自案子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录和仿制与案子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檀卷资料。”使得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权力规模,从只能查阅、摘录和仿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扩大到檀卷资料。一起,律师还能够提早了解案子相关证人的证言或许其他同案犯的供述。这样一来,为律师搜集依据供给了有利条件。处理了长时间困扰律师的阅卷难的问题。
3、审判阶段。 原《律师法》第三十二条仅概括性的规则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力不受侵略。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对此给予了具体的论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力不受侵略。律师在法庭上宣布的署理、辩解定见不受法令追查。律师在参加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拘捕的,拘留、拘捕机关应当在拘留、拘捕施行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告诉该律师的家族、地点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力,在法庭上辩解的刑事豁免权,律师的争辩和辩解权力比较曾经得到更大的确保。
4、查询取证权。查询取证权是律师进行刑事辩解的根底和条件,也是添加辩解方抗辩才能的最为有效途径。辩解律师通过查询取证,能够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责任的资料和定见,便于法院“兼听则明”,做出正确的判定。原《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则:“律师承办法令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许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查询状况。”《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则:“辩解律师经证人或许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也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辩解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并且经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赞同,能够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资料。”清晰了辩解律师享有查询取证权,但一起又给予了较多的约束,使得律师的查询取证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则:“受托付的律师依据案情的需求,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查询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能够向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查询与承办法令事务有关的状况。”也就是说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查询取证时,不用通过他们赞同,只需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能够,使一直以来流于形式的律师在刑事案子中的取证权得到了清晰的法令确保。新律师法从根本上改变了律师查询取证难的问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