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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破坏军人婚姻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5:42

自诉人陆**,男,35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军医。
被告人赵**,男,35岁,内蒙古包头市**公司劳资科副科长。
自诉人陆**与马**(女,35岁,内蒙古包头市**公司卫生所医师),原是包头市医专学校同学,结业后树立爱情联系,1977年元旦成婚,婚后爱情尚好。
被告人赵**从1978年2月起,与现役武士陆**之妻马**通奸,起先每个月一、二次,后来日渐频频,每星期就有两、三次和马在一起住宿,继续3年之久。1978年4月以来,马向陆提出离婚,并拒收陆从部队寄给她的钱和物。经修建公司和部队派人屡次调停,马仍坚持离婚。1981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陆**从外地回家,发现院门反锁着,就从邻院越墙进屋。这时,赵**已躲进里屋,马**正在穿衣裳。马托言屋里炽热,要陆一起到院里谈谈。出去后,马提出去饭店吃饭,途中托言取粮票,回家将赵放走。陆在胡同里与赵相遇,随即返家,与马发作口角。同年6月12日,陆**向包头市**区人民法院自诉。
**区人民法院审理确定:赵**与现役武士之妻马**长时间通奸,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但不构成损坏武士婚姻罪,于1981年8月15日裁决,驳回自诉。陆**不服,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9月13日裁决,驳回上诉,保持一审法院的裁决。并主张主管单位给赵**、马**党纪、政纪处置。赵**受到了开除党籍、吊销行政职务的处置。
按:被告人赵**明知马**是现役武士的爱人而与之长时间通奸,损坏武士的婚姻家庭,形成武士夫妻联系决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损坏武士婚姻罪。因为曩昔在审判实践中对归于这种状况的案子可否适用刑法榜首百八十一条在了解上不行清晰,其时未予科罪的,现在不用从头追查刑事责任。往后在处理损坏武士婚姻案子中遇到相似状况的,应当适用刑法榜首百八十一条的规则予以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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