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发布《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2:08发布部分: 卫生部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作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则,为了加强海洋石油作业用人单位的作业病防治作业,有效地防备、操控海洋石油作业作业病损害,现将《深海石油作业作业卫生办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履行。卫生部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深海石油作业作业卫生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备、操控和消除深海石油作业作业病损害,维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作业病防治法),结合深海石油作业作业卫生办理的特殊情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深海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出产等上游项目及石油、天然气的加工使用等中下游项目的作业病防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游项目,是指海深5米以上海底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出产等作业;本办法所称中下游项目,是指对深海挖掘的石油、天然气陆地后续加工等作业。 第四条 卫生部是深海石油作业作业卫生监督办理的主管部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担任本公司所属用人单位的作业病防治的监督办理,建立海洋石油作业作业卫生监督办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卫办)。 第五条 深海石油作业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病防治职责制,加强作业病防治办理,为劳动者发明契合国家作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和条件,对本单位发生的作业病损害承当职责。 第六条 深海石油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能改造、技能引进项目(以下总称建设项目)应当履行作业病损害预点评、操控作用点评的准则和作业病损害防护设备的“三一起”准则。 第七条 对上游建设项目,在项目的总体开发计划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作业卫生技能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作业病损害预点评。对中下游建设项目,在项目的可行性证明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作业卫生技能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作业病损害预点评。 第八条 核准建设项目的检查要求。(一)报国务院出资主管部分核准的建设项目。在根本规划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海卫办提交作业病损害预点评陈述书,其陈述书应当经海卫办初审合格后,报卫生部审阅。预点评陈述确定为严峻作业病损害的建设项目,在根本规划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作业病防护设备规划报海卫办初审合格后,报卫生部检查,契合国家作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二)非国务院出资主管部分核准的建设项目。按规则不需要报国务院出资主管部分核准的上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预点评陈述书报海卫办检查。预点评陈述确定为严峻作业病损害的建设项目,在根本规划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作业病防护设备规划报海卫办检查,契合国家作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海卫办将检查结果报卫生部存案。按规则不需要报国务院出资主管部分核准的中下游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作业病损害预点评应当按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分的规则履行。 第九条 根本规划阶段,建设单位应编写建设项目的作业卫生专篇,并执行经审阅赞同的预点评陈述所提出的作业病防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