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规避是指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4:31什么是法令躲避?《新编法学词典》解说为“国际私法术语。指当事人为躲避对其晦气的一个国家的法令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令关系而人为的发明一些条件,使对他们有利的另一个国家的法令得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法令关系的一种行为”。①这儿对法令躲避的解说主要是指国际私法范畴里发作的法令躲避问题。可是,咱们由此联想到国内,特别是国内刑事案中,有没有躲避法令的行为呢?
朱某某涉嫌冒充专利案违法嫌疑人朱某某,男,现年41岁,原是深圳市震华康宇测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原在深圳市汇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公司)作业,1997年8月,与该公司其他三人协作,共同研究开发WLS便携式静动态称重体系产品。该产品于1998年末研制成功,经汇银公司请求,国家专利局别离于1999年7月、 8月颁发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ZL 98 325330.7,专利证书号120224)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 SL 98 240618.5,专利证书号343719)。专利权人为汇银公司。2000年10月,朱某某因与汇银公司发作对立,两边免除协作关系。汇银公司分三次给朱某某人民币40万元作为其参加此项产品研制的奖金,一起要求朱不能出产与该知识产权有关的产品。朱某某许诺“出产无知识产权的产品”。
2001年3月14日,朱某某注册成立了深圳市震华康宇测控有限公司,使用其在汇银公司作业期间把握的WLS便携式静动态称重体系的出产技能大量出产该产品,并变造汇银公司的专利证书,参加在甘肃省、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等地的招标活动(招标不需要供给专利证书原件)。并经过上述手法,中标今后以每套 35000元人民币至560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共出售出23套该产品(已查实的数量),出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136000元。
朱某某未经专利权人汇银公司的赞同,变造了该公司的专利证书用于其公司产品的对外宣扬及参加招标等商业活动,给汇银公司形成巨大经济损失,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凿,违法嫌疑人朱某某也供认不讳。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则:“冒充别人专利,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则:“下列行为归于冒充别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作或许出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示别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许其他资料中使用别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触及的技能误认为是别人的专利技能;(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别人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触及的技能误认为是别人的专利技能;(四)假造或许变造别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许专利请求文件。”现有依据证明,朱某某的行为契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第 2、4项的规则,且结果非常严峻,契合冒充专利罪的构成要件。2002年3月14日,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以冒充专利罪对朱某某刑事拘留,并向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