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是哪个机构负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05:04行政督查是指在行政体系中设置的专司督查功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行为的一种督查行为,那么行政督查是哪个安排担任?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督查部的督查目标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事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录用的其他人员,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市、县级督查机关的督查目标,是地点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事员,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各部门录用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上级督查机关能够处理下一级督查机关统辖规模内的督查事项,必要时也能够处理所辖各级督查机关统辖规模内的督查事项。
行政督查机关的主要责任:
1、查看督查目标在恪守和实行法令、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议、指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督查目标违背行政纪律行为的指控、检举;
3、查询处理督查目标违背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督查目标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议的申述,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由督查机关受理的申述;
5、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督查机关实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督查目标的规模
行政督查目标,是指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督查机关所督查的安排和个人。原《行政督查法》及施行法令规则行政督查目标的规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事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托付的安排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010年6月修订的《行政督查法》第二条、第五十条规则督查目标包含四个部分: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事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施行方案》规则,下列机关列入公事员法施行规模: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录用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托付、差遣等方式录用的人员);
三是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办理功能的安排及其从事公事的人员;
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托付从事公共事务办理活动的安排及其从事公事的人员。
由此可见,现行《行政督查法》对督查目标的区分规范由“身份论”变更到“从事公事论”,除了行政机关公事员,其他督查目标要看行为人是否依法从事公事活动,而不管行为人是工作人员仍是工勤人员,是在编仍是借调、聘任,只要是从事公事活动的,就归于行政督查目标。比方交通协管员,还有暂时聘任的城管执法人员,只要是从事公事活动,就归于行政督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