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的处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18:54现在我国有关破产的法令和司法解说对破产企业没有实行合同的处置问题的规则过于抽象,不行详细。 我国的司法实践,就破产企业没有实行合同的免除或持续实行的挑选权问题、挑选免除或持续实行合同的规范问题、免除合同后合同相对人的危害救助问题、持续实行合同的给付问题等四个方面的未予清晰。破产企业没有实行合同的免除或持续实行的挑选权由破产清算组行使;破产清算组就免除或持续实行合同作出挑选时,应统观大局,权衡利弊,除考虑维护破产债款人权益和破产产业利益外,还应统筹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因破产清算组免除合同给合同相对人形成的危害,危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款;破产清算组实行合同承受的给付应作为破产产业,实行合同发生的债款担负应作为破产费用,先于破产债款获优先拨付,破产清算组要求持续实行合同,合同相对人按合同约好应取得全额的债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26条第1款规则:“对破产企业未实行的合同,清算组能够决议免除或许持续实行。”至于何种景象下清算组应该免除或许持续实行合同,免除合同后合同相对人的危害怎么得到救助,现在有关破产的法令和司法解说对此未作清晰的规则,形成清算组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随意性较大,适用规范往往不同,不利于维护破产企业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简单引发债款人与清算组之间的对立抵触。
一、破产企业没有实行合同的免除或持续实行的挑选权问题
各国破产法一般赋予破产办理人关于在破产宣告时两边均未实行或许未实行结束的合同之实行或许免除以挑选权,如日本破产法第59条规则:“关于双务契约,破产人及契约对方在破产宣告时未实行完了时,破产办理人得依其挑选免除契约、实行破产人的债款或许恳求契约对方实行债款。”依据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365条的规则,受托人有权决议保存或许免除任何有用合同。依据美国学者的解说,所谓“有用合同”是指在破产时仍有留下合同当事人实行义务的合同。我国《破产法》第26条也清晰规则:对破产企业未实行的合同,清算组能够决议免除或许持续实行。该法条赋予了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没有实行合同的处置权,排除了合同相对人免除或许持续实行合同的挑选权。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而以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名义接收破产企业,实行整理、收回、办理、处置破产企业的产业等清算功能。尽管我国破产法将债款人破产事情作为免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破产企业没有实行的合同,并不因企业破产而当然免除,为维护整体债款人的利益,使清算作业能顺利开展,合同也不能无条件地持续实行,因而法令有必要规则由清算组来处置破产企业未实行的合同,或许免除,或许持续实行。合同相对人之所以没有对破产企业没有实行合同的免除或许持续实行的挑选权,首要依据其与清算组维护规模不同的原因,合同相对人维护的是其个人利益,而清算组维护的是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假如赋予合同相对人免除或许持续实行的挑选权,他只会依据有利于自己的状况作出挑选,乃至作出使用破产事由来到达躲避法令,满意个人利益的行为,而危害其他大多数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因而破产企业没有实行合同的免除或持续实行的挑选权只能归清算组行使,清算组行使挑选权是一种单独法令行为,无须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合同相对人只能被动地等候挑选。
尽管我国破产法将破产企业没有实行合同的免除或持续实行的挑选权赋予清算组,而合同相对人没有挑选权,假如清算组迟迟不作出挑选,会使合同相对人处在非常不安的状况中, 法令应规则合同相对人在知悉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有催告清算组在合理的期间内决议持续实行或免除合同的权力。清算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未在合理的期间内答复,又不清晰免除合同的,为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可视为合同现已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