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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离婚时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7:58
爱人单独转让股权,离婚时法院怎么确定
关于离婚时因爱人单独转让股权效能确定争议,律师在处理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榜首、受让方与转让方的联系密切程度
比方,受让方是否系爱人一方的亲属、同学、朋友,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爱人一方与另一方的夫妻感情状况。
第二、受让方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
股权转让的价款,是法院评判此类案子中,股权受让一方是否存在片面歹意、衡量股权买卖的实在性的一个参照根据。
第三、股权转让合同签定与实行与夫妻联系深化的比照
在爱人一方进行股权转让的签定、实行过程中,是否与夫妻联系的恶化程度当对应,然后直接判别其在转让时片面是否有搬运、藏匿产业的片面或许。
第四、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已实行并办理了相关的工商改变登记手续
股权转让协议尽管已签定,但是否已实践实行、或是已办理工商改变登记手续,也是法院衡量股权转让合同签定两边是否具有签约、履约实在意思的一个参照要素。
第五、股权转让后,是否再转让
股权转让合同签定后,假如受让方将股权再行转让,将大大添加爱人另一方建议合同无效、康复股权原始状况的难度,案子的进一步处理,将使涉讼层次添加,给法院审理带来难度。
一般来说,关于爱人单独持股、单独转让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关于受让人受让股权是否存在歹意至关重要,是衡量案子是否契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最重要的根据,因而,也是律师在处理此案中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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