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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通过监督程序纠正的裁决不服,有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3:02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对未向法院申述,已发作法令效力并且的确有过错的裁定书,可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纠正后的裁定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是否有向人民法院申述权力问题,依据劳作部《关于劳作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判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16号)规则,这要分两种状况:(1)"假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就现实确定,法令适用或详细判决定见等予以纠正偏重新作出新的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书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2)"对裁定判决书中的笔误,在制造该判决书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当事人仅就此不服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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