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9:19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处理施行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处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保护托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处理方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施行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挂号建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地点川挂号建立的分支安排)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托付人供给法令服务时发作的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异地供给法令服务,能够实行本方法或许供给法令服务地点地的收费规则,详细方法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洽谈承认。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从公正、揭露、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处理,下降服务本钱,为托付人供给方便优质的法令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施行政府指导价和商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担任拟定。详细收费规范由律师事务所和托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规范》所规则的起浮起伏内洽谈承认。
施行商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署理法令事务的难易程度、消耗的工作时间、律师或许承当的危险和职责、律师的社会诺言和工作水平以及托付人的承受能力等要素洽谈承认。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供给以下法令服务项目,施行政府指导价:
1、署理民事诉讼案子;
2、署理行政诉讼案子;
3、署理国家补偿案子;
4、为刑事案子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咨询、署理申述和指控、恳求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署理人;
5、署理各类诉讼案子的申述。
律师事务所供给其他法令服务的收费,施行商场调节价。
第六条 法令援助安排指使承当法令援助案子,律师事务所应当承受,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不符合法令援助规模的公民,经济确有困难,有下列景象之一者,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1、因工受伤(职责事故在外)恳求补偿的;
2、恳求付出日子费、抚养费、抚养费的;
3、恳求付出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4、其他特殊状况,无力承当律师服务费的。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依据不同服务内容可采纳计件收费、按标的份额收费和计时收费的方法。不触及财产联系的法令事务一般适用计件收费方法。
触及财产联系的法令事务适用按标的额份额收费的方法。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悉数法令事务。
第八条 处理触及财产联系的民事案子时,律师事务一切义务奉告托付人政府指导价,托付人在被奉告政府指导价后仍要务施行危险署理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施行危险署理收费,但下列景象在外:
1、婚姻、承继案子;
2、恳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许最低日子保证待遇的;
3、恳求给付日子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补偿的;
4、恳求付出劳动报酬的等。
第九条 制止律师对刑事诉讼案子、行政诉讼案子、国家补偿案子及群体性诉讼案子施行危险署理收费。
第十条 施行危险署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托付人签定危险署理收费合同,约好两边应承当的危险职责、收费方法、收费数额或份额。施行危险署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好标的额的30%。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承受托付,应当与托付人签定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许在托付署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含:收费项目、收费规范、收费方法、收费数额或份额(施行危险署理的合同标的额可按诉讼争议标的额、判决标的额或实行标的额核算)、付款和结算方法、收费争议处理方法等内容。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向托付人收取。律师事务所向托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托付人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签定服务合同后,不得单独改变收费项目和进步收费规范,确需改变的,律师事务一切必要事前征得托付人的书面赞同。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地点供给法令服务进程中代托付人付出的诉讼费、裁定费、判定费、公证费、查档费、材料复(打)印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托付人另行付出。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需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托付人供给费用概算,经洽谈一致,由两边签字承认。确需改变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须事前征得托付人的书面赞同。
第十五条 结算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托付人供给代其付出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用凭据。不能供给有用凭据的部分,托付人可不予付出。
第十六条 律师服务费、代托付人付出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一致收取,律师不得向托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托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托付人因律师的差错导致托付合同无法实行而要求中止托付联系的,律师事务所应依据律师差错职责巨细交还已收或预收的悉数或部分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差错而托付人要求中止托付联系的或因托付人差错导致托付合同无法实行的,律师事务所要求中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交还;未预收费用或预收费用不符合律师实践工作量的,律师事务所可按照托付合同与托付人洽谈收取。
办案中途经两边赞同解除合同中止托付联系的,由两边洽谈承认退费金额。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处理施行方法》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规范》,并严格实行,承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查看。
律师事务一切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律师事务所地点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置法令规则》施行行政处置:
1、不按规则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的;
2、违背本施行方法的规则,进步收费规范,扩展收费规模,自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3、采纳分化项目、重复计费等方法,变相进步收费规范的;
4、以显着低于本钱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法令服务活动的监督查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置方法》施行行政处置:
1、违背律师事务所一致承受托付、签定书面托付合同或许收费合同规则的;
2、违背律师事务所一致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其它办案经费规则的;
3、约好据实报销而不向托付人提交办案经费有用凭据的,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开具合法收据的;
4、违背律师事务所一致保管、运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财政收据、事务档案规则的;
5、其它违背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本方法第十七条所指差错有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与托付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能够提请律师事务所地点地的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谐处理,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作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托付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能够提请律师事务所地点地的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停处理,也能够恳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以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能够经过信件、电话、来访等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许律师协会告发、投诉。
第二十三条 各地物价、司法行政部门不得逾越本处理方法的规则,自行拟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项目、规范和政府指导价规模。凡有前述状况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职责人予以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担任解说。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原《四川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律师事务收费处理方法及收费规范〉的告诉》(川司法[1991]35号)中止实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处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保护托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处理方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施行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挂号建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地点川挂号建立的分支安排)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托付人供给法令服务时发作的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异地供给法令服务,能够实行本方法或许供给法令服务地点地的收费规则,详细方法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洽谈承认。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从公正、揭露、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准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处理,下降服务本钱,为托付人供给方便优质的法令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施行政府指导价和商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担任拟定。详细收费规范由律师事务所和托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规范》所规则的起浮起伏内洽谈承认。
施行商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署理法令事务的难易程度、消耗的工作时间、律师或许承当的危险和职责、律师的社会诺言和工作水平以及托付人的承受能力等要素洽谈承认。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供给以下法令服务项目,施行政府指导价:
1、署理民事诉讼案子;
2、署理行政诉讼案子;
3、署理国家补偿案子;
4、为刑事案子犯罪嫌疑人供给法令咨询、署理申述和指控、恳求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署理人;
5、署理各类诉讼案子的申述。
律师事务所供给其他法令服务的收费,施行商场调节价。
第六条 法令援助安排指使承当法令援助案子,律师事务所应当承受,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不符合法令援助规模的公民,经济确有困难,有下列景象之一者,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1、因工受伤(职责事故在外)恳求补偿的;
2、恳求付出日子费、抚养费、抚养费的;
3、恳求付出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4、其他特殊状况,无力承当律师服务费的。
第七条 律师服务收费依据不同服务内容可采纳计件收费、按标的份额收费和计时收费的方法。不触及财产联系的法令事务一般适用计件收费方法。
触及财产联系的法令事务适用按标的额份额收费的方法。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悉数法令事务。
第八条 处理触及财产联系的民事案子时,律师事务一切义务奉告托付人政府指导价,托付人在被奉告政府指导价后仍要务施行危险署理的,律师事务所能够施行危险署理收费,但下列景象在外:
1、婚姻、承继案子;
2、恳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许最低日子保证待遇的;
3、恳求给付日子费、抚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补偿的;
4、恳求付出劳动报酬的等。
第九条 制止律师对刑事诉讼案子、行政诉讼案子、国家补偿案子及群体性诉讼案子施行危险署理收费。
第十条 施行危险署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托付人签定危险署理收费合同,约好两边应承当的危险职责、收费方法、收费数额或份额。施行危险署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好标的额的30%。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承受托付,应当与托付人签定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许在托付署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含:收费项目、收费规范、收费方法、收费数额或份额(施行危险署理的合同标的额可按诉讼争议标的额、判决标的额或实行标的额核算)、付款和结算方法、收费争议处理方法等内容。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向托付人收取。律师事务所向托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托付人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签定服务合同后,不得单独改变收费项目和进步收费规范,确需改变的,律师事务一切必要事前征得托付人的书面赞同。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地点供给法令服务进程中代托付人付出的诉讼费、裁定费、判定费、公证费、查档费、材料复(打)印费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托付人另行付出。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需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托付人供给费用概算,经洽谈一致,由两边签字承认。确需改变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须事前征得托付人的书面赞同。
第十五条 结算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托付人供给代其付出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用凭据。不能供给有用凭据的部分,托付人可不予付出。
第十六条 律师服务费、代托付人付出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一致收取,律师不得向托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托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托付人因律师的差错导致托付合同无法实行而要求中止托付联系的,律师事务所应依据律师差错职责巨细交还已收或预收的悉数或部分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差错而托付人要求中止托付联系的或因托付人差错导致托付合同无法实行的,律师事务所要求中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交还;未预收费用或预收费用不符合律师实践工作量的,律师事务所可按照托付合同与托付人洽谈收取。
办案中途经两边赞同解除合同中止托付联系的,由两边洽谈承认退费金额。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处理施行方法》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规范》,并严格实行,承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查看。
律师事务一切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律师事务所地点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置法令规则》施行行政处置:
1、不按规则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规范的;
2、违背本施行方法的规则,进步收费规范,扩展收费规模,自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3、采纳分化项目、重复计费等方法,变相进步收费规范的;
4、以显着低于本钱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法令服务活动的监督查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置方法》施行行政处置:
1、违背律师事务所一致承受托付、签定书面托付合同或许收费合同规则的;
2、违背律师事务所一致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其它办案经费规则的;
3、约好据实报销而不向托付人提交办案经费有用凭据的,收取律师服务费不开具合法收据的;
4、违背律师事务所一致保管、运用律师服务收费合同、财政收据、事务档案规则的;
5、其它违背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本方法第十七条所指差错有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与托付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能够提请律师事务所地点地的律师协会或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谐处理,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作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托付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能够提请律师事务所地点地的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停处理,也能够恳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以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能够经过信件、电话、来访等方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或许律师协会告发、投诉。
第二十三条 各地物价、司法行政部门不得逾越本处理方法的规则,自行拟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项目、规范和政府指导价规模。凡有前述状况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职责人予以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担任解说。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原《四川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律师事务收费处理方法及收费规范〉的告诉》(川司法[1991]35号)中止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