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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07:45

发布部分: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令《潍坊市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规则》现已1998年4月6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讨经过,现予发布实施。市长王玉芬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潍坊市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制度,保证劳作者在作业中遭受事端损伤和患作业病(以下简称工伤)后,取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作业恢复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和《山东省企业劳作保险试行方法》及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规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含实施养老保险体系统筹的作业)及其员工,均须恪守本规则。第三条市、县(市、区)劳作行政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员工工伤保险作业,所属社会劳作保险机构详细担任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基金的筹措、办理和工伤保险待遇付出等作业。其首要职责是:(一)收缴和办理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工伤保险待遇;(二)帮忙劳作行政部分对工伤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确认工伤补偿;(三)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缔结医疗合同,办理工伤医疗和作业恢复作业;(四)进行工伤保险计算;(五)合作劳作行政部分进行劳作安全卫生法令法规的监督查看;(六)展开工伤保险和工伤防备的宣扬、教育和咨询。第四条工伤保险实施属地办理准则、市社会劳作保险机构办理驻潍城、奎文两区的市属及以上企业。其他县(市、区)社会劳作保险机构按照本规则办理本辖区内的企业。第二章工伤规模及其确定第五条员工因为下列景象之一挂彩、致残、逝世的,应当确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出产、作业或许本单位担任人暂时指定的作业的。在紧迫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担任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作业的;(二)经本单位担任人组织或许赞同,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能改进作业的;(三)在出产作业环境中触摸作业性有害要素形成作业病的;(四)在出产作业的时刻和区域内,因为不安全要素形成意外损伤的,或许因为作业严重突发疾病形成逝世或经第一次抢救医治后悉数损失劳作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伤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保护国家、社会和大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武士复员转业到企业作业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受交通事端或其他事端形成损伤或许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形成逝世或许经第一次抢救医治后悉数损失劳作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则时刻和必须经路线上,发作无自己职责或许非自己首要职责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端的;(十)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第六条员工因为下列景象之一形成挂彩、致残、逝世的,不该确定为工伤:(一)违法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自杀或自残;(四)酗酒;(五)故意违章;(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第七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端发作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报当地劳作行政部分及社会劳作保险机构,并于十日内提出书面工伤事端陈述。第八条社会劳作保险机构接到企业的工伤陈述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七日内作出是否确定为工伤的决议。特殊情况确定时刻可延长,但不得超越三十天工伤确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诉请求人和企业。第三章劳作判定和工伤评残第九条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好或许伤情外于相对安稳情况,或许医疗期满仍不能作业的,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判定伤残等级并定时复查伤残情况。第十条劳作判定委员会按国家拟定的工伤与作业病致残程度判定规范(国家规范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规范),对因工挂彩或许患作业病的员工伤残后损失劳作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靠程度进行等级判定。契合评残规范一级至四级为悉数损失劳作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损失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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