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卡担保合同之限额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03:55●事例
2000年12月7日,被告袁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某分中心恳求处理牡丹信用卡一张,被告唐某为被告袁某供给担保。被告袁某于2003年7月21日开端透支,算计本金14 019.35元,利息1 821.07元,算计本息15 840.42元。原告曾多次催收未果,于2004年6月22日诉至法院,恳求判定。
●判定●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唐某以被告袁某的透支在2年担保期今后,而不承当确保职责和限额承当确保职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唐某作为被告袁某的担保人,对被告袁某运用牡丹信用卡而发作的悉数债款应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剖析●
信用卡胶葛案件,一般包括两个法令联系:一是根底法令联系,即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假贷联系;二是隶属法令联系,即持卡人与确保人之间的确保联系。持卡人申办信用卡后透支,未按规则及时偿还透支金额和利息,应承当民事职责,这一点勿庸置疑;审判实践中,争辩的焦点在于确保人是否应当对持卡人因运用信用卡而发作的悉数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对此,银行和确保人就有着不同的了解。笔者以为,确保人是否应当对持卡人因运用信用卡而发作的悉数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关键在于怎么正确了解信用卡胶葛中确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则:确保人与债款人能够就单个主合同别离缔结确保合同,也能够协议在最高债款额度内就必定时间接连发作的告贷合同或许某项商品交易合同缔结一个确保合同。该法条规则了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能够缔结最高额确保合同。所谓最高额确保合同,是指债款人和确保人之间就债款人在必定时间内接连发作的若干债款,确认一个最高限额,由确保人在此限额内对债款人实行债款作确保的协议。最高额确保是一种特别的确保,与一般的确保比较,它具有如下特色:1、最高额确保是为将来发作的债款供给确保,但被担保的债款是否实践发作并不影响最高额确保合同的收效;2、最高额确保所确保的债款为将来必定时间内接连发作的若干笔债款,但不是若干笔债款的简略相加,而是确保期限界满时的债款余额;3、最高额确保的确保人所承当的担保数额或许等于或许小于债款余额,具有限额性。
信用卡胶葛中的确保合同归于典型的最高额确保合同。在确保合同缔结时,主债款债款并没有发作,确保人只对将来必定时间内持卡人的不确认的透支债款承当有限的确保职责,即确保人的确保职责由两个方面的约束:一是担保期限的约束;二是担保数额的约束。笔者结合银行和确保人所持的观念别离予以剖析。
1、信用卡胶葛中确保合同的担保期限 这儿的“担保期限”不是指严厉意义上的确保期间,而是指最高额确保合同中特有的“决算期”。所谓“决算期”是指最高额确保合同所约好的被确保债款发作期的截止日。“决算期”确立了最高额确保合同的确保规模(债款余额),也确立了确保合同的确保期间,对合同两边当事人的程序权力和实体权力发作决定性效果,向来为银行和确保人争辩的焦点。
确保人以为,信用卡的“决算期”便是信用卡的有效期;银行原则上把“决算期”定为信用卡的有效期,但又经过格局条款(规章或确保合约)的相关规则,“迫使”持卡人用默示的方法持续续卡,无约束地延伸“决算期”的临界点,将“决算期”界定为“持卡人透支后至银行宣布催收告诉书时止”。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规章》第十二条规则,“牡丹信用卡有效期为2年,假如持卡人到期需求持续运用,应处理替换手续。假如持卡人不肯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两边认可的其他方法告诉发卡组织,不然,发卡组织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替换新卡。”笔者以为,“决算期”尽管不是确保期间,但它是确保期间的起算点,“决算期”的变化,应该视为确保期间的改变。咱们权且不管在法令没有明文规则地情况下,持卡人与银行用默示的方法改变了“决算期”是否合法,可是,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则,持卡人和银行协议改变“决算期”而没有征得确保人的书面赞同,该“决算期”的变化则不对确保人发作法令效力,确保人只在原“决算期”内承当确保职责,这一点应该是必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