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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为什么不能约定试用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9:09
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归于灵敏用工方式,劳作联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并且非全日制用工劳作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员工,所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作者的维护。
《劳作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则: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匀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越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越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是跟着市场经济的工作方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方式。与全日制用工比较,非全日制用工更为快捷、灵敏,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敏用工,也有利于发明更多的工作机会,促进劳作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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