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7:31一般准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子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统辖的一般准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纷歧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特别准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纷歧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在国内成婚后,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订立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成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这类离婚案子人民法院准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我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5)我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子的统辖,对比涉外案子处理。
(三)涉外离婚中的财产纠纷处理方法
世界各国的民法中都规则了: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有以下几种状况应当留意:
1、根据这一条规则,两边离婚时所触及的财产纠纷,纷歧定能够在离婚时同时处理。也就是说,假如两边处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区域,那么在处理离婚的法院, 只能处理坐落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关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两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处理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两边已经在其他国家处理了离婚手续,但触及不动产在我国没有切割处理。假如两边对坐落我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处理而需经过法院诉讼处理的, 两边应当首先向提出请求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供认两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用的,之后才干请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处理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