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23:04
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按照下列程序审阅发
行证券的请求:
(一)受理请求文件
收到请求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议是否受理;未按规则要求制造请求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请求文件后,对请求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阅委员会审阅
发行审阅委员会审阅请求文件。
(四)核准
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许不予核准的决议。
(五)证券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越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从头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作严重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陈述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严重影响的,发行证券的请求应从头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再次请求
证券发行请求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议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请求。
(七)证券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行证券的请求:
(一)受理请求文件
收到请求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议是否受理;未按规则要求制造请求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请求文件后,对请求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阅委员会审阅
发行审阅委员会审阅请求文件。
(四)核准
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许不予核准的决议。
(五)证券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越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从头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作严重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陈述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严重影响的,发行证券的请求应从头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再次请求
证券发行请求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议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请求。
(七)证券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