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行政再审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22:28
行政诉讼是咱们比较常知道的法令常识,以及关于行政诉讼也是具有相关的常识的,那么又有哪些常识是有必要进行了解的,那么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关于相关常识进行介绍,欢迎我们阅览。
再审恳求书
申述人:(不同的申述人有不同的写法)
申述人为公民的,写明名字、性别、年纪、民族、原籍、工作、住址;
申述人为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写明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首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申述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述人的联系。
托付律师的,应写明其名字及其地点律师事务所称号。
申述人因xxxx一案,对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定(或裁决或调停)不服,提出申述,恳求再审。
恳求事项:短小精悍地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变或吊销原裁判。
现实与理由:首要陈说案子现实,并以相关确凿的根据加以证明。在此根底上,可从以下方面论述收效裁判的过错。经过供给新的根据,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现实根底,提醒原裁判所存在的根据对立或根据不足、原判定或裁决适用法令的过错、违背法定程序判定、裁决。概括原裁判所存在的过错,根据法令有关规则提出恳求再审的详细恳求。
再审恳求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 X月X日生,汉族,农人,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再审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恳求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世,汉族,农人,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恳求人吴XX因诉再审被恳求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挂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定、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定,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恳求再审。
再审恳求:
1、依法吊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定。
2、依法吊销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定。
3、依法吊销XX县人民政府颁布的XX用(2008)第 XX号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书。
4、判定XX县人民政府承当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现实和理由:
再审恳求人于1991年就坐落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运用向政府申报挂号,政府颁布了土地运用证书,挂号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恳求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恳求人吴XX颁布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恳求人的合法权益,故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吊销XX县人民政府颁布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书。
恳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定现实不清,根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定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整理整理之列”,而2006年再审被恳求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布告是针对“但凡未经挂号发证的一概进行土地挂号发证”,再审恳求人于1991年就坐落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运用向政府申报挂号,政府颁布了土地运用证书,挂号宗地号为XX号,因而再审恳求人的土地不属整理整理之列。再审恳求人的宅基证合法有用,确定再审恳求人的宅基证已被刊出根据不足且不具有刊出的法定条件。再审恳求人的宅基证没有被刊出,再审被恳求人XX县政府没有施行刊出再审恳求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实行法定的刊出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刊出的相关规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则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运用权消除。对失掉宅基地的乡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则现已挂号的宅基地运用权转让或许消除的,应当及时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因而,再审恳求人的土地不符合法令规则的刊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则的能够回收土地运用权的景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需求运用土地的;不依照赞同的用处运用土地的;因吊销、搬迁等原因而停止运用土地的。因而,再审恳求人的土地不符合法令规则的回收条件。
二、再审恳求人的宅基证合法有用,再审被恳求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恳求人吴XX颁布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施行该规划合法的根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施行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批阅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造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则,“村庄建造规划,须经乡民会议评论赞同,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赞同”。
四、再审被恳求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恳求人吴XX颁布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书的批阅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赞同,本案未经审阅赞同程序。
五、一审法院根据承认过错,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供给的 X号根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完全,不予确定”,该根据是一审法院被告供给,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根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承认是过错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定书中“由其子XX运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现实与本案没有相关,不能作为法院判定的根据。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关于行政再审恳求书的相关常识的详细介绍,以及关于再审的格局以及内容的书写是具有必定的条件的,以及是会有相关的手续以及流程的,假如我们关于这方面还有任何不理解的,小编随时欢迎来咨询听讼网的相关参谋。
再审恳求书
申述人:(不同的申述人有不同的写法)
申述人为公民的,写明名字、性别、年纪、民族、原籍、工作、住址;
申述人为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写明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首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申述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述人的联系。
托付律师的,应写明其名字及其地点律师事务所称号。
申述人因xxxx一案,对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定(或裁决或调停)不服,提出申述,恳求再审。
恳求事项:短小精悍地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变或吊销原裁判。
现实与理由:首要陈说案子现实,并以相关确凿的根据加以证明。在此根底上,可从以下方面论述收效裁判的过错。经过供给新的根据,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现实根底,提醒原裁判所存在的根据对立或根据不足、原判定或裁决适用法令的过错、违背法定程序判定、裁决。概括原裁判所存在的过错,根据法令有关规则提出恳求再审的详细恳求。
再审恳求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 X月X日生,汉族,农人,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再审被恳求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再审被恳求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出世,汉族,农人,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
再审恳求人吴XX因诉再审被恳求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挂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定、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定,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恳求再审。
再审恳求:
1、依法吊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定。
2、依法吊销XX县人民法院(2011)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定。
3、依法吊销XX县人民政府颁布的XX用(2008)第 XX号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书。
4、判定XX县人民政府承当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现实和理由:
再审恳求人于1991年就坐落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运用向政府申报挂号,政府颁布了土地运用证书,挂号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恳求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恳求人吴XX颁布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恳求人的合法权益,故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吊销XX县人民政府颁布的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书。
恳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定现实不清,根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定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整理整理之列”,而2006年再审被恳求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布告是针对“但凡未经挂号发证的一概进行土地挂号发证”,再审恳求人于1991年就坐落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运用向政府申报挂号,政府颁布了土地运用证书,挂号宗地号为XX号,因而再审恳求人的土地不属整理整理之列。再审恳求人的宅基证合法有用,确定再审恳求人的宅基证已被刊出根据不足且不具有刊出的法定条件。再审恳求人的宅基证没有被刊出,再审被恳求人XX县政府没有施行刊出再审恳求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实行法定的刊出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刊出的相关规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则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运用权消除。对失掉宅基地的乡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则现已挂号的宅基地运用权转让或许消除的,应当及时处理改变挂号或许刊出挂号。因而,再审恳求人的土地不符合法令规则的刊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则的能够回收土地运用权的景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需求运用土地的;不依照赞同的用处运用土地的;因吊销、搬迁等原因而停止运用土地的。因而,再审恳求人的土地不符合法令规则的回收条件。
二、再审恳求人的宅基证合法有用,再审被恳求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恳求人吴XX颁布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施行该规划合法的根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施行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批阅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造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则,“村庄建造规划,须经乡民会议评论赞同,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赞同”。
四、再审被恳求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恳求人吴XX颁布XX用(2008)第XX号集体土地建造用地运用证书的批阅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赞同,本案未经审阅赞同程序。
五、一审法院根据承认过错,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供给的 X号根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完全,不予确定”,该根据是一审法院被告供给,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根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承认是过错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定书中“由其子XX运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现实与本案没有相关,不能作为法院判定的根据。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关于行政再审恳求书的相关常识的详细介绍,以及关于再审的格局以及内容的书写是具有必定的条件的,以及是会有相关的手续以及流程的,假如我们关于这方面还有任何不理解的,小编随时欢迎来咨询听讼网的相关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