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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之交强险赔偿项目(法律依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12:54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款》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被稳妥人在运用被稳妥机动车过程中发作交通事端,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许产业损失,依法应当由被稳妥人承当的危害补偿职责,稳妥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好对每次事端在下列补偿限额内担任补偿:
(一)逝世伤残补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10000元;
(三)产业损失补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稳妥人无职责时,无职责逝世伤残补偿限额为11000元;无职责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为1000元;无职责产业损失补偿限额为100元。
逝世伤残补偿限额和无职责逝世伤残补偿限额项下担任补偿丧葬费、逝世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开销的交通费用、残疾补偿金、残疾辅佐用具费、护理费、恢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稳妥人按照法院判定或许调停承当的精力危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补偿限额和无职责医疗费用补偿限额项下担任补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养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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