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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八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18:59

第十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产业:
(一) 一方的婚前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承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四) 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产业的规则。
本条关于夫妻特有产业的规则,是这次修正婚姻法新添加的一个内容,也是完善我国夫妻产业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所谓夫妻特有产业,也称夫妻保存产业,是指夫妻在实施共同产业制的一起,按照法令规则或夫妻约好,夫妻各自保存的必定规模的个人全部产业。依据发生的原因不同,特有产业可分为法定的特有产业和约好的特有产业。法定的特有产业,是指按照法令规则所承认的夫妻两边各自保存的个人产业,本条即归于法定特有产业的规则。所谓特有产业制,便是夫妻在实施共同产业制时,依据法令规则或两边约好,夫妻各自保存必定规模的个人全部产业,并对该产业进行办理、运用、收益和处置,以及有关的产业职责、特有产业的效能等内容组成的法令准则。
特有产业制是对夫妻共同产业制的约束和弥补。特有产业制不同于别离产业制。在别离产业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别离产业制,仍是约好的别离产业制,其悉数夫妻产业,包含婚前产业和婚后悉数产业,都归归于夫妻各自全部;特有产业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好实施夫妻共同产业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存必定规模的个人产业。特有产业制是与共同产业制一起并存的,没有共同产业制,也就无所谓特有产业制,特有产业制是共同产业制的约束和弥补。
特有产业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别离保存的个人产业,独立于夫妻共同产业之外,夫妻两边对各自的特有产业,享有独立的办理、运用、收益和处置权力,别人不得干与。夫妻能够约好将各自的特有产业交由一方办理;夫妻一方也能够将自己的特有产业托付对方代为办理,对方代为办理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署理的一般规则。对家庭日子费用的担负,在夫妻共同产业不足以担负家庭日子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产业分管。
现在,世界上许多设有共同产业制的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共同产业的规模加以约束,明确规则了夫妻特有产业的规模。下面,将一些国家有关夫妻特有产业的规则作一简略介绍。法国民法典规则:下列产业,即便为婚姻期间取得的,按其性质为各自的产业:属夫或妻一方运用的衣服及日用布制品、补偿身体或精神上危害的诉权、不能让与的债务及补助金,以及更广而言之,全部具有个人特色的产业及专属个人的权力。夫或妻一方为其工作所必需的劳动工具,按其性质亦为各自全部的产业。在婚姻期间,由承继、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产业,为各自全部的产业。瑞士民法典第198条规则:依据法令规则,以下产业为夫妻一方个人全部的产业:(1)夫妻一方专有的个人运用物品;(2)成婚时归于夫妻一方全部的产业,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承继或其他方法无偿取得的产业;(3)因精神补偿所取得的补偿金;(4)夫妻一方个人产业的替代物。罗马尼亚家庭法典规则:以下产业不归于夫妻共同产业,而是夫妻一方的独自产业:(1)成婚前所取得的产业;(2)以承继、遗赠或赠与方法搬运或取得的产业,除非赠与人规则其为共同产业;(3)夫妻任何一方供个人运用的产业或从事其工作所需求的产业;(4)作为奖品或奖金取得的产业,科学或文学手法,艺术手稿及草图,改造或创造的规划稿以及其他相似的物品;(5)保险金或作为构成个人损伤的补偿而判给的危害补偿金;(6)能表明或替代独自产业的价值或表现该价值的产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13条规则,下列产业为特有产业:(1)专供夫或妻个人运用的物;(2)夫或妻工作上必需的物;(3)夫或妻所受之赠物,经赠与人声明为其特有产业的。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各国对夫妻特有产业规模的规则,有必定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必定的差异。此外,有一些国家的法令,如法国、德国、瑞士等,对夫妻特有产业的办理、运用、收益和处置权力及其产业职责、特有产业的效能、特有产业的举证职责、特有产业与共同产业之间的结算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则,然后构成特有产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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