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取保候审的规定有什么矛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02:10
一、问题的缘起
基层检察院,最近承办的两起交通肇事案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采纳的取保候审强制办法届满后的作法截然不同,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与我们作一讨论。
案子一、2006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对陈某交通肇事案侦办终结后移交检查申述,经本院检查后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办法违法(取保候审超期)决议不予受案,退回公安机关。同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对陈某免除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后从头移交检查申述。
案子二、2006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对贾某交通肇事案侦办终结后移交检查申述,经本院检查后相同以取保候审超期而决议不予受案,退回公安机关。同年3月2日公安机关对贾某免除原取保候审,采纳新的取保候审(仍为人保)后,从头移交检查申述。
由此引发在同一刑事诉讼过程中,同一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强制办法的,其最长期限是多少?有人理解为是一年、有人理解为三年并且是各有根据。
二、我国现行法令对取保候审规矩的对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实践将此解说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各自采纳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如,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第九十三条、高法《刑诉解说》、高检《刑诉规矩》第五十五条均规矩:“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五十六条规矩,已取保的犯罪嫌疑人移交检查申述后,对需求持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处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从头核算。高法《关于履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十五条亦规矩,公、检、法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申述到法院后可从头处理取保候审手续,期限从头核算。该条第二款又规矩,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纳取保候审。而该《解说》第七十四条又有被取保人违反规矩被依法没收确保金后,仍决议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接连核算。可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仅是违反规矩从头取保的才接连核算,且在审判阶段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纳取保候审办法,但在侦办阶段、检查申述阶段并无清晰的同一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采纳取保候审办法的规矩。
1999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矩》第二十条一款规矩,取保候审行将到期的,履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议机关,由决议机关作出免除取保候审或许改变强制办法的决议,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履行机关。由此条好像能够得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只要免除和改变强制办法两种免除途径,牵强能够支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的规矩,但该《规矩》第二十二条,又规矩在侦办或许检查申述阶段现已采纳取保候审的,案子移交至检查申述阶段或许审判阶段时,假如需求持续取保候审,或许需求改变确保方法或强制办法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议。该条第三款又规矩:“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持续取保候审、改变确保方法或许改变强制办法决议的,履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该款又标明对期限将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可持续取保、可改变强制办法,此可持续取保与前第二十条规矩又相对立。
基层检察院,最近承办的两起交通肇事案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采纳的取保候审强制办法届满后的作法截然不同,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与我们作一讨论。
案子一、2006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对陈某交通肇事案侦办终结后移交检查申述,经本院检查后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办法违法(取保候审超期)决议不予受案,退回公安机关。同年2月13日公安机关对陈某免除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后从头移交检查申述。
案子二、2006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对贾某交通肇事案侦办终结后移交检查申述,经本院检查后相同以取保候审超期而决议不予受案,退回公安机关。同年3月2日公安机关对贾某免除原取保候审,采纳新的取保候审(仍为人保)后,从头移交检查申述。
由此引发在同一刑事诉讼过程中,同一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强制办法的,其最长期限是多少?有人理解为是一年、有人理解为三年并且是各有根据。
二、我国现行法令对取保候审规矩的对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实践将此解说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各自采纳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如,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第九十三条、高法《刑诉解说》、高检《刑诉规矩》第五十五条均规矩:“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五十六条规矩,已取保的犯罪嫌疑人移交检查申述后,对需求持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处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从头核算。高法《关于履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十五条亦规矩,公、检、法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申述到法院后可从头处理取保候审手续,期限从头核算。该条第二款又规矩,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纳取保候审。而该《解说》第七十四条又有被取保人违反规矩被依法没收确保金后,仍决议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接连核算。可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期限仅是违反规矩从头取保的才接连核算,且在审判阶段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纳取保候审办法,但在侦办阶段、检查申述阶段并无清晰的同一机关不得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采纳取保候审办法的规矩。
1999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矩》第二十条一款规矩,取保候审行将到期的,履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议机关,由决议机关作出免除取保候审或许改变强制办法的决议,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履行机关。由此条好像能够得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只要免除和改变强制办法两种免除途径,牵强能够支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的规矩,但该《规矩》第二十二条,又规矩在侦办或许检查申述阶段现已采纳取保候审的,案子移交至检查申述阶段或许审判阶段时,假如需求持续取保候审,或许需求改变确保方法或强制办法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议。该条第三款又规矩:“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持续取保候审、改变确保方法或许改变强制办法决议的,履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该款又标明对期限将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可持续取保、可改变强制办法,此可持续取保与前第二十条规矩又相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