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06:09(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办理制度,这是各种毒品违法行为损害的一起客体。因为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发生依赖性。因此,违法分子运用其牟取不合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私运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浸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送。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举进行制作毒品、贩卖毒品的违法活动,使很多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别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连续发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严厉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给、运送、出产等活动,禁止不合法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麻醉药品办理办法》、《精神药品办理办法》、《麻醉药品出产办理办法》、《麻醉药品运营办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给、运送、出产等做了详细而严厉的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上述法令规则,贩卖毒品的行为直接侵略了有关毒品控制的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依据本法第357条第1款的规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则控制的其他可以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验事实的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核算,不以纯度折算。”现在,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品种规则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表中共规则了99种精神药品。2005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办理条例》中规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办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拟定、调整并发布。上述药品有必要按照国家规则出产、办理、运送、运用,而且只限于医疗、科研、教育的需求,未经同意禁绝用作他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不合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许以贩卖为意图而不合法收购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给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办法既可所以揭露的,也或许是隐秘的;既可所以行为人恳求对方购买,也或许是对方恳求行为人转让;既或许是直接交给给对方,也或许是直接交给给对方。在直接交给的场合,假如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协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假如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给毒品既或许是获取金钱,也或许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或许在交给毒品的一起获取物质利益,也或许先交给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然后交给毒品。假如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归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历既或许是自己制作的毒品,也或许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或许是经过其他办法获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约束,即不问对方是否到达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联系。出于贩卖意图而不合法收购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贩卖不以重复进行及实际得利为构成要件,即便只贩卖一次,乃至赔本,也应构成违法。对屡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核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含未经惩罚处理,也包含未作行政处理,但关于违法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