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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扔同事万元电脑 偷扔他人昂贵财物构成盗窃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18:32
案情:
黄某与孟某系某公司销售部的搭档。一周前,双方为争抢客户订单,发生过争持、打架。孟某因为一向不能放心,总想寻机报复。近来,孟某乘黄某去食堂打饭之机,悄悄拿走他价值两万余元的笔记本电脑,并丢入间隔公司500米左右的垃圾桶中,被人拾走。黄某在寻觅笔记本电脑时,因为孟某形迹可疑,在我们再三追问下,孟某总算说出了本相,并赞同补偿悉数丢失。可后来他仍被判定构成偷盗罪,并被处以拘役的惩罚。此案引起了搭档的谈论,孟某的行为真的构成偷盗罪吗?
专家分析:
孟某确已构成偷盗罪。该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公私资产的行为。孟某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首要,孟某的行为归于不合法占有。偷盗罪中的不合法占有,只要求行为人片面上妄图到达对资产的实践不合法操控,客观上也已对资产实践不合法操控,而不要求行为人对资产具有永久性操控,也不在于行为人尔后怎么处理该资产。孟某悄悄拿走黄某的笔记本电脑,无疑是为了让其脱离黄某的操控,而使自己成为暂时的、新的、实践不合法操控人,且孟某在笔记本电脑脱离黄某的操控至被丢掉之前,虽然时刻较短,但并不能否定孟某曾成为笔记本电脑的实践不合法操控人。至于孟某终究仅仅为了解气而将笔记本电脑丢掉,自己并没有得到实践利益,但这仅仅其占有之后的一种详细处置行为,不能因而改动其行为的性质。
其次,孟某的行为归于隐秘盗取。即孟某是在黄某去食堂打饭、对笔记本电脑未加防范之际,私自进行的。
再者,孟某的涉案数额巨大。相关规则指出,个人偷盗公私资产“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两万元为起点。本案笔记本电脑价值两万余元,显着当属其列,即孟某有必要遭到追查。
此外,孟某过后赞同补偿丢失,只能依据其存在防止黄某丢失的自动性,作为法院在对其决议刑期时从轻处分的依据,但并不等于无需遭到刑事追查。即便孟某不赞同自动补偿,黄某也能够在追查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经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向法院提出由孟某补偿的恳求。
相关法律知识:
偷盗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或许屡次隐秘盗取公私资产的行为。
依据相关解说的的规则,偷盗公私资产虽已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细微,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不作为违法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悉数退赃、退赔的;
3、自动投案的;
4、被钳制参与偷盗活动,没有分赃或许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细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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