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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21:03
1、消防行政复议的概念
消防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消防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定的复议机关请求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消防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查看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2、消防行政复议的特色
(1)复议以消防详细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为处理目标
行政争议,是指发作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之间的,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争论或贰言。一般状况下,消防行政争议就发作在公安消防安排和由其作出的详细行为的接受者即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之间,但依据消防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则,有时也会发作在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与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之间。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则,有时行政复议也以笼统行政行为为查看处理目标。
(2)消防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法定的
因为《消防法》、《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查看规则》规则,公安消防安排、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和当地各级人民政府都有权作出消防详细行政行为,但依据详细状况和有关规则,当上述机关作出消防详细行政行为时其法定的复议机关也有不同,现分述如下:
①当公安消防安排或当地公安派出所以公安消防安排的名义作出消防行政行为时,署名的公安消防安排的主管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复议机关。
②当公安机关作出消防详细行政行为时,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是法定复议机关。
③当公机部消防局作出消防详细行政行为时,公安部和消防局是法定的复议机关。
④当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消防详细行政行为时,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复议机关。
⑤当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作出消防详细行政行为时,建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复议机关。
⑥当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消防详细行政行为时,该派出机关是法定的复议机关。
⑦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消防详细行政行为时,该人民政府是法定复议机关。
⑧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起的名义作出消防详细行政行为时,其一起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法定复议机关。
⑨当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在吊销前作出消防详细行政行为时,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法定的复议机关。
(3)消防行政复议以书面复议为首要复议方法
消防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纳书面查看的方法,可是请求人提出要求或许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作业的安排认为有必要时,能够向有关安排和人员了解状况,听取请求人、被请求人和第三人的定见。
(4)消防行政复议与消防行政诉讼相衔接
除法律、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当事人假如不服行政复议决议,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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