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与抵押的区别在于什么地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02:01
[案情]
2003年7月27日,某典当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与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协商一致签定房地产典当典当告贷合同,合同约好,装饰公司向典当公司告贷人民币80万元,告贷期限自2003年7月27日起至2004年1月27日,利息为月利率4%,为了确保装饰公司依约实行还款责任,两边还在合同中约好装饰公司将其一切坐落某小区1门301室的房子作为典当典当告贷的产业担保。合同签定后,典当公司践约实行了合同,并为装饰公司出具了当票。后还款期限届至,装饰公司未能按约好的期限还款赎当,经屡次催告无效,典当公司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装饰公司归还告贷本金及利息。
[争鸣]
原告典当公司提出,本公司与装饰公司签定的房地产典当典当告贷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应当归于有用合同,装饰公司应当依照两边签定的房地产典当抵±甲告贷合同规则,给付告贷本金及利息。
被告装饰公司提出,本公司与典当公司签定的房地产典当典当告贷合同并非典当合同,归于名为典当实为假贷的合同,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应当归于无效合同。
[法官点评]
本案首要触及的是典当以及典当与典当权的差异。
为了清晰典当及其与典当权的差异,首要对实践中简单混杂的几个概念予以差异。实践中简单被混杂的概念有典权、典当、典当。
典权是指一方付出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而享有的运用、收益的权力。典当是指为了担保债款的完成而占有由债款人或第第三人移送的动产,当债款人逾期不实行债款时,可对该动产建议有有限受偿权。押权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典当产业的占有,将吾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典权与典当的差异在于:首要,二者性质不同。典权归于用益物权,而典当归于担保物权。其次,标的物不同。典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而典当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再次,责任人回收标的物时的本钱不同。出典人回收典物时,只需付出原典价,而出当八换回当物时,不只须付出本金还须付出必定的利息。最终,是否能够玖对标的物进行运用、收益不同。典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运用和收益,,而典当的质权人不得对标的物进行运用,也无权对其进行收益。例如,我国《典当行办理暂行办法》第35条第1款规则:“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租借、运用当物。”
典权与典当权均能够不动产为标的,可是二者也存在严重差异,表现在:首要,二者树立的条件条件不同,典权以搬运不动产的占有为条件,而典当权则不以搬运不动产的占有为条件,典当权的树立无须搬运标的物的占有。其次,二者的性质不同,典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决议了其以获得不动产的运用权和收益权为首要意图,典当权的性质为担保物权,决议了其以获得不动产的交换价值为首要意图。再次,是否能够对标的物进行运用、收益不同。典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运用和收益,而典当权人不得对标的物进行运用,也无权对其进行收益。
典当与典当的差异在于标的物不同。典当的标的物只能为动产,而典当的标的物能够为动产,也能够为不动产。
典当的实质应当为一种特别类型的质押,质押可分为民事质、商事质和经营质三种,民事质和商事质归于一般质押,而经营质专指典、当,应当适用典当的有关规则,典当的主体只能是依法树立的典当安排,不能是其他个人或许安排。
本案中,典当典当告贷的房子并未实践搬运占有,不契合“典”的实质特征。所谓典权,是指付出典价占有别人不动产而为慎用收益的权力。因为我国担保法仅规则了动产质权,而不供认不动产质权,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占有、运用、收益便是“典”的特色。本案触及的进行典当抵猾告贷的房子并未买际搬运占有?,个契合“典”的实质特色,而更契合以房子不搬运占有进行典当的基本要求。一起,本案以房子进行典当告贷也不契合“当”的特色,典当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本案中触及的房子是不动产,因而也不归于典当。
从两边所签定的合同内容看,两边缔结合同的根据首要是《担保法》,首要条款约好的内容也是以房子为担保告贷。虽有典当等字样,但内容表现的仍是树立一种典当假贷联系,且办理了典当挂号。故本案应予确定为典当告贷法令联系。应适用我国的《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处理此案。当事人两边签定合同的首要条款均为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未违背法令的规则,应确定有用。
2003年7月27日,某典当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与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协商一致签定房地产典当典当告贷合同,合同约好,装饰公司向典当公司告贷人民币80万元,告贷期限自2003年7月27日起至2004年1月27日,利息为月利率4%,为了确保装饰公司依约实行还款责任,两边还在合同中约好装饰公司将其一切坐落某小区1门301室的房子作为典当典当告贷的产业担保。合同签定后,典当公司践约实行了合同,并为装饰公司出具了当票。后还款期限届至,装饰公司未能按约好的期限还款赎当,经屡次催告无效,典当公司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装饰公司归还告贷本金及利息。
[争鸣]
原告典当公司提出,本公司与装饰公司签定的房地产典当典当告贷合同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应当归于有用合同,装饰公司应当依照两边签定的房地产典当抵±甲告贷合同规则,给付告贷本金及利息。
被告装饰公司提出,本公司与典当公司签定的房地产典当典当告贷合同并非典当合同,归于名为典当实为假贷的合同,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应当归于无效合同。
[法官点评]
本案首要触及的是典当以及典当与典当权的差异。
为了清晰典当及其与典当权的差异,首要对实践中简单混杂的几个概念予以差异。实践中简单被混杂的概念有典权、典当、典当。
典权是指一方付出典价,占有他方的不动产而享有的运用、收益的权力。典当是指为了担保债款的完成而占有由债款人或第第三人移送的动产,当债款人逾期不实行债款时,可对该动产建议有有限受偿权。押权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搬运对典当产业的占有,将吾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典权与典当的差异在于:首要,二者性质不同。典权归于用益物权,而典当归于担保物权。其次,标的物不同。典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而典当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再次,责任人回收标的物时的本钱不同。出典人回收典物时,只需付出原典价,而出当八换回当物时,不只须付出本金还须付出必定的利息。最终,是否能够玖对标的物进行运用、收益不同。典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运用和收益,,而典当的质权人不得对标的物进行运用,也无权对其进行收益。例如,我国《典当行办理暂行办法》第35条第1款规则:“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租借、运用当物。”
典权与典当权均能够不动产为标的,可是二者也存在严重差异,表现在:首要,二者树立的条件条件不同,典权以搬运不动产的占有为条件,而典当权则不以搬运不动产的占有为条件,典当权的树立无须搬运标的物的占有。其次,二者的性质不同,典权的性质为用益物权,决议了其以获得不动产的运用权和收益权为首要意图,典当权的性质为担保物权,决议了其以获得不动产的交换价值为首要意图。再次,是否能够对标的物进行运用、收益不同。典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运用和收益,而典当权人不得对标的物进行运用,也无权对其进行收益。
典当与典当的差异在于标的物不同。典当的标的物只能为动产,而典当的标的物能够为动产,也能够为不动产。
典当的实质应当为一种特别类型的质押,质押可分为民事质、商事质和经营质三种,民事质和商事质归于一般质押,而经营质专指典、当,应当适用典当的有关规则,典当的主体只能是依法树立的典当安排,不能是其他个人或许安排。
本案中,典当典当告贷的房子并未实践搬运占有,不契合“典”的实质特征。所谓典权,是指付出典价占有别人不动产而为慎用收益的权力。因为我国担保法仅规则了动产质权,而不供认不动产质权,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占有、运用、收益便是“典”的特色。本案触及的进行典当抵猾告贷的房子并未买际搬运占有?,个契合“典”的实质特色,而更契合以房子不搬运占有进行典当的基本要求。一起,本案以房子进行典当告贷也不契合“当”的特色,典当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而本案中触及的房子是不动产,因而也不归于典当。
从两边所签定的合同内容看,两边缔结合同的根据首要是《担保法》,首要条款约好的内容也是以房子为担保告贷。虽有典当等字样,但内容表现的仍是树立一种典当假贷联系,且办理了典当挂号。故本案应予确定为典当告贷法令联系。应适用我国的《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处理此案。当事人两边签定合同的首要条款均为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未违背法令的规则,应确定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