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龙公司等诉韩成刚侵犯名誉权案审判与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8:00
[案情简介] 被告韩成刚(华北航天卫星通讯有限公司员工)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太原日报》、《山西日报》、《工人生活报》、《保健纵横报》等报刊上宣布了《矿泉壶的神力有待商讨》、《留神矿泉壶的副效果》、《留神矿泉壶》、《矿泉壶也有害》、《矿泉壶、诓人乎?》、《矿泉壶产不出矿泉水》、《矿泉壶有害、纯水壶不纯》、《矿泉壶名不符实》等文章,并在上述文章中称,据有关专家及科技杂志研究结果,矿泉壶的矿化、磁化、灭菌设备有害,从而得出了矿泉壶有害的定论,一起提示顾客"慎用"、"留神".在韩成刚的文章中对矿泉壶企业所做的一些广告提出了批判,以为该广告宣传诈骗顾客并违背广告法,其间对北京百龙绿色科技企业总公司(下称百龙公司)、唐山富豪集团公司(简称富豪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判。 [案情审判] 此案经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作出判定: (一)韩成刚中止对北京市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唐山市富豪集团公司、天矿设备厂声誉权的危害。 (二)判定收效后10日内,韩成刚在《工人生活报》第一版显着方位登载向四原告赔礼抱歉声明,以恢复声誉,消除影响,(抱歉声明的内容经本院审定)。 (三)韩成刚补偿四原告各1250元。 (四)驳回韩成刚的反诉恳求。 宣判后,韩成刚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以为;上诉人韩成刚从保护顾客权益视点动身,以撰文宣布的方法,对矿泉壶的效果、出水性质以及人工矿泉水构成的技能构成进行讨论和质疑,并对效果矿泉壶的结果提出警示,引述了有关资料及学术界专家的研究结果,其片面外并无危害别人声誉权的成心,其文章宗旨是对矿泉壶的效果、功用进行剖析,属公民行使言论监督权的一种方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7条、第8条的规则,一审判定确定上诉人行为构成侵权,理据不行充沛,上诉人所提的反诉恳求缺少现实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判定如上:(一)吊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并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定;(二)驳回被上诉人百龙公司、天磁公司、富豪公司、天矿厂的诉讼恳求;(三)驳回上诉人韩成刚反诉讼恳求。 [事例分析] 此案触及第一层的问题是上诉人编撰的文章是否属内容失实,是否有凌辱、诋毁性言语,是否使被上诉人的声誉遭到危害;第二个层次的问题是怎么看待、确定公民对产品的监督批判、企业的声誉权的内在是什么、怎么调查企业的声誉权遭到危害等一系列问题。 一、韩成刚文章是否属凌辱别人品格韩成刚在四种报刊上先后宣布的八篇文章从标题到内容,用语均留意考究,未运用进犯、咒骂、诋毁、凌辱性言语。构不成诋毁的性质。 二、韩成刚的文章是否使四个被上诉人(厂家)的声誉遭到危害首要,韩成刚的文章均未特指四个被上诉人任一家厂名,在举例责备夸张性、误导性广告时,对广告词是特指了的,但并未直接点厂家的名;在论说矿泉壶的副效果时,均未特指。韩成刚没有对四个法人的厂名、声誉形成危害。 其次,韩成刚文章是对矿泉壶这一产品的功效、功用对顾客的影响等方面来进行评述的,且是泛指,这与危害四位法人的声誉无多大联系。四位被上诉人虽提出韩文给他们及矿泉壶职业的声誉形成不良影响,致使其矿泉壶销售额下降,企业丢失数百万元。可是,上诉人的这一建议要举证的话,底子就不或许举出"韩成刚文章直接导致了矿泉壶产品销路下降"的的确依据来。故一审确定韩成刚构成声誉侵权理据是显着缺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