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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什么限制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10:25
第三类自诉案子的四个限制性条件是什么?
自诉案子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申述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子。
法律咨询:第三类自诉案子的四个限制性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答:第三类自诉案子有下列限制性条件:
①被害人能供给依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法;
②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略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④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有自诉准则。凡通知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办的细微的刑事案子,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能够向法院直接通知。据刑法规则,通知才处理的案子有公然侮辱、诋毁别人的违法,以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由罪和优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违法。不需要侦办的细微刑事案子是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收效判定和裁科罪,重婚罪和回绝抚育罪等细微的刑事案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自诉人在宣告判定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宽和、由调停委员会调停或许撤回自诉。人民法院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据充沛的案子,应开庭审判,也能够进行调停。法院调停具有法律效力。假如缺少依据或行为不构成违法,应压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许裁决驳回。自诉案子的被告人能够对自诉人提出反诉。自诉案子的审理由审判员一人进行。人民检察院一般不用派人到会审判。法院如发现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子,应移交检察院侦办、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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