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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9:04
河南省公司挂号办理方法
公布时刻:1995-12-30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承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历,标准公司挂号行为,加强监督办理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办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我省实际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树立的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树立、改动、停止,应当依照《公司法》、《法令》和本方法的规则处理公司挂号。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挂号机关依法核准挂号注册,收取《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方获得企业法人资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司挂号机关核准挂号,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运营活动。
第四条 省、市地、县(市)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是公司的挂号机关。
省工商行政办理机关主管本省的公司挂号办理作业。下级公司挂号机关在上级公司挂号机关的领导下展开公司挂号作业。
公司挂号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不合法干涉。
第二章 挂号统辖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担任本辖区下列公司的挂号:
(一)省人民政府同意树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出资的安排或许部分与其他出资人一起出资树立的有限职责公司;
(四)省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的安排或部分独自或许一起出资树立的有限现任公司;
(五)冠省名的集团有限职责公司;
(六)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托付挂号的公司;
(七)有省直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冠省名的企业法人参加出资树立的有限职责公司;
(八)自然人树立的生产运营型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科技开发和咨询服务型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有限职责公司。
第六条 省辖市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担任本辖区下列公司的挂号:
(一)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的公司;
(二)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的安排或部分独自或许一起出资树立的有限职责公司;
(三)省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托付挂号的公司;
(四)市区范围内其他出资人树立的有限职责公司;
(五)自然人出资树立的、注册资本数额到达冠市名条件的有限职责公司。
第七条 区域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担任下列公司的挂号:
(一)区域行政公署授权出资的公司;
(二)区域行政公署授权出资的安排或部分独自或一起出资树立的有限职责公司;
(三)省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托付挂号有限职责公司;
(四)有地直单位、本区域社会团体、企业法人或其分流人员参加出资树立的有限职责公司;
(五)自然人出资树立的、注册资本数额到达冠区域名条件的有限职责公司。
第八条 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则以外的有限职责公司的挂号,由地点地县
(市)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担任处理。
第三章 树立挂号
第九条 树立公司应当请求称号预先核准,并在核准称号的保存期内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树立挂号。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树立公司有必要报经批阅或许公司运营范围中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报经批阅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阅前处理公司称号预先核准,并以挂号机关核准的公司称号报送批阅。
第十条 树立有限职责公司,应当由整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称号预先核准;树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整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称号预先核准。
第十一条 请求称号预先核准,应向公司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职责公司的整体股东或许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发起人签章或签名的公司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书。
(二)股东或许发起人的法人资历证明或许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挂号机关应自收到本《方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许驳回的抉择。公司挂号机关抉择核准的,应当向请求人填发《企业称号预先核准告诉书》。
第十三条 经预先核准的公司称号保存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称号在保存期内,不得用于从事运营活动。
在保存期内,预先核准的公司称号中所反映的职业未被有关部分同意时,请求人应当从头填写资料,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称号预先核准。经公司挂号机关从头预先核准的公司称号,自核准之日起,保存期仍为6个月。
第十四条 树立有限职责公司,应当由整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的代理人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树立挂号;树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出资的安排或许国家授权的部分作为请求人,请求树立挂号;树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其董事会作为请求人,于创建大会完毕后30日内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树立挂号。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树立公司有必要报经批阅或许公司运营范围中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报经批阅的项目的,应当自有关部分同意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树立挂号。逾期请求树立挂号的,请求人应当报批阅机关承认原同意文件的效能或许另行报批。
第十五条 公司树立挂号,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提交《法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则的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经公司挂号机关核准树立挂号并发给《企业法人运营执照》的,公司即告树立。
第十七条 公司树立分公司的,应当依照《法令》第七章的有关规则处理挂号手续。
第四章 改动挂号
第十八条 公司请求改动挂号,应向原公司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改动挂号请求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改动抉择或许抉择;
(三)公司挂号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改动称号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作出改动抉择或许抉择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
公司改动股东或发起人的称号或名字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历证明或许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公司改动居处的,应当在迁入新居处前请求改动挂号,并提交新居处运用证明。
公司改动居处跨挂号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居处前,向迁入地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改动挂号;属迁入地公司挂号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挂号机关将公司挂号档案移交迁入地公司挂号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动注册资本的,应当依照《法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则提交有关文件、证明和阐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动运营范围的,应当自作出改动抉择或许抉择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改动运营范围触及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报经批阅的项目的,应当自有关部分同意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修正未触及挂号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正后的公司章程或许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挂号机关存案。
第二十四条 因兼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挂号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请求改动挂号;因兼并、分立而闭幕的公司,应当请求刊出挂号;因兼并、分立而新树立的公司,应当请求树立挂号。
公司兼并、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兼并、分立抉择或许抉择之日起90日内请求挂号,并提交兼并协议和兼并、分立抉择或许抉择,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兼并、分立布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款清偿或许债款担保状况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兼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分或许省政府授权部分的同意文件。
第二十五条 改动挂号事项触及《企业法人运营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挂号机关应当换发运营执照。
第五章 刊出挂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司清算安排应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刊出挂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则的运营期限届满或许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呈现;
(三)股东会议抉择闭幕;
(四)公司因兼并、分立闭幕;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封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请求刊出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安排担任人签署的刊出挂号请求书;
(二)股东会或许有关机关承认的清算陈述;
(三)法院破产裁决、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抉择或许抉择、行政机关责令封闭的文件;
(四)《企业法人运营执照》;
(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经公司挂号机关核准刊出挂号,公司即告停止。
第六章 年度查验
第二十九条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挂号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查验。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挂号机关的要求,在规则的时刻内承受年度查验,并提交年度查验陈述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运营执照》正副本。
树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查验资猜中,应当清晰反映分公司的有关状况,并提交分公司《运营执照》的副本。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挂号机关应当依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查验资料,对与公司挂号事项有关的状况进行检查,以承认其持续运营的资历。
第七章 监督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公司挂号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办理,维护合法运营,依法查办违背挂号办理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司挂号机关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则的办理权限和《公司法》、《法令》的有关规则,对公司违背挂号办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分。
上级公司挂号机关对下级公司挂号机关应加强法律辅导和监督,有权依照有关规则,追查下级公司挂号机关及其作业人员的违法职责。
各级公司挂号机关应当树立严重行政处分存案准则,详细实施方法由省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拟定。
第三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对其直接挂号注册的违背挂号办理法规的公司进行查办。
市地、县(市)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对其直接挂号注册的违背挂号办理法规的公司进行查办。
第三十五条 必要时,上级公司挂号机关能够直接查办下级公司挂号机关挂号注册的违背挂号办理法规的公司,也能够将其直接挂号注册的违背挂号办理法规的公司,书面托付下级公司挂号机关查办。
未经托付或同意,下级公司挂号机关无权查办上级公司挂号机关挂号注册的公司;下级公司挂号机关对其直接挂号的违背挂号办理法规的公司,以为需要由上级公司挂号机关查办的,能够报请上级公司挂号机关抉择。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挂号机关发现非本机关直接核准挂号的公司违背挂号办理法规时,应当及时告诉其直接核准挂号的公司挂号机关进行查办。
没有挂号权的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在本辖区内发现公司违背挂号办理法规时,应按前款规则告诉其直接核准的公司挂号机关进行查办。
第三十七条 对违背《法令》第七十二条规则,冒用有限职责公司或许股份有限职责公司名义的,由发现的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担任查办。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挂号机关对违背挂号办理法规的公司进行处分,应当严厉依照《公司法》和《法令》的规则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履行中的详细问题,由省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担任解说。
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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