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被告人张万平、伟文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20:0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235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万平,男,1969年11月15日出世,汉族,出世地广东省南雄市,大学本科文化,原是佛山市飞天电脑耗材制造厂负责人,家住广东省佛山市鸿翔小区1号楼201房。2002年6月12日因涉嫌犯冒充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已拘押),2002年7月19日被拘捕,现拘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旺东,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韦文光,曾用名韦敏光,男,1974年8月5日出世,壮族,出世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大岭乡龙马村4队。2002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冒充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已拘押),2002年5月30日被拘捕,现拘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万平、伟文光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03年1月10日作出(2003)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定。原审被告人张万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以为本案事实清楚,决议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判定确定,2001年9月份,被告人张万平伙同王辉(另案处理)在佛山市棉纺厂内其开设的惠而顿公司运用收回的旧“惠普”硒鼓、墨盒进行再出产,然后贴上“惠普”商标的标识以及用有“惠普”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进行包装后,将“惠普”注册商标的硒鼓、墨盒进行出售。同年11月份,被告人张万平与被告人韦文光协商后,由被告人张万平供给经再出产好的硒鼓、墨盒,交由被告人韦文光包装,被告人韦文光运用被告人张万平供给的“惠普”商标标识,找到佛山市的一家印刷厂印刷了很多的“惠普”商标的标识、包装盒以及说明书。然后从2001年11月份到2002年4月份,被告人韦文光延聘工人在佛山市张槎镇大富管理区巨大村长虹街5巷4号及19号,将被告人张万平交给其的硒鼓、墨盒贴上“惠普”的商标标识并用“惠普”的包装盒进行包装,然后将包装好的“惠普”商标的硒鼓、墨盒交由被告人张万平进行出售,获取不合法利益。2002年5月份,被告人张万平在佛山市鲤鱼沙村建立“佛山市飞天电脑耗材制造厂(以下称飞天厂),延聘工人为其出产”惠普“商标的硒鼓及墨盒,并租借佛山市大福路南浦村西区12号101房包装并寄存”惠普“商标的硒鼓及墨盒。经计算,被告人张万平不合法出产”惠普“商标的硒鼓共8000个、”惠普“商标的墨盒共15757个;被告人韦文光参加不合法出产冒充”惠普“商标的硒鼓共7923个、冒充”惠普“商标的墨盒共10045个。被告人张万平将其间的”惠普“商标的硒鼓3133个及”惠普“商标的墨盒13745个出售给张文洋(另案处理)等人,出售收入达人民币1294650元,其间出售被告人韦文光包装的”惠普“商标的硒鼓3080个,出售被告人韦文光包装的”惠普“商标的墨盒10045个,出售被告人韦文光包装的”惠普“商标的产品收入共人民币1067700元。另查明,惠普公司在我国注册”惠普“商标。没有授权或托付被告人张万平、韦文光出产、运用”惠普“商标的产品。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