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08:53(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经过 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所区物业办理服务收费行为,保护物业产权人、运用人和物业办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办理工作健康发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所区,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业办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则划定的,以住所房子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共用设备及非住所房子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是指城市住所区内的各类房子和相配套的共用设备、设备及公共场所。
第三条 物业办理企业对城市住所区的物业产权人、运用人收取物业办理服务费用,有必要恪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物业办理服务收费监督办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办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忙同级物价部门施行对物业办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办理。
第五条 物业办理服务收费应当遵从合理、揭露以及与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准则。
第六条 物业办理服务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部门担任确认。物业办理服务项目的收费规范由市、县物价部门核定,并报上一级物价部门存案。
第七条 物业办理服务收费应当依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和特色,别离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第八条 下列物业办理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政府定价:
(一)公共环境卫生打扫费;
(二)美化保护费;
(三)保安费;
(四)轿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寄存费。
第九条 下列物业办理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政府指导价:
(一)室内设备修理费;
(二)异产毗邻房子的一起部位,以及房子的外墙面。屋面。楼梯间、通道、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和消防设备等房子本体共用设备修理费;
(三)城市住所区内的甬道、走廊、水沟、共用厕所、池、井和共用天线,以及公共活动所、存车设备、垃圾处理设备等共用设备的办理修理费;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则的修理项目所需的材料费。
第十条 下列物业办理服务收费项目实施经营者定价:
(一)在房子运用前,物业办理企业承受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托付对房子进行办理的前期办理费;
(二)物业办理企业应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单个要求供给服务的特约服务费。
第十一条 实施政府定价的物业办理服务收费的规范,由城市住所区办理委员会和物业办理企业依据实践供给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各项费用开支状况,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当寻求物业办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定见,并以城市住所区为单位别离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