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丈夫同意擅自流产 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07:21张丽(化名)一向与公婆的联系欠好,在一次和婆婆吵架之后,激动之下,怀孕4个月的张丽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张丽的老公王军(化名)得知后,为妻子私行人流的行为十分愤慨,以为张丽掠夺其做父亲的权力,侵略了他的生育权,使其精神上遭受很大损伤,侵略他的生育权了。
那么,张丽的这种行为,是侵略了老公的生育权了么?
律师答复:
本案中的妻子在未经老公赞同的情况下私行去医院做人流,其行为侵略了老公的生育权。
理由是: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两边有按照法律规则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则:“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职责,夫妻两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负有一起的职责。”清楚明了,这儿的“公民”既包含男性也包含女人。
生育权的主体应该是夫妻两边,应把二者看作一个全体,而不能切割开来,所作的决议都应是两边一致定见的表现。由于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相等的权力。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两边的一起行为,不可能依托单独完成。已然生育行为需求男女的合意与一起参加,那么女人享有生育权,男性也天然应享有,并且与女人的生育权并不敌对,二者是彼此一致的。若对方不合作,则不能强行建议权力,不可以由于想要孩子而逼迫妻子生育子女或制止妻子堕胎。相反,妻子也不应该由于个人志愿而私行作主堕胎。胎儿的构成是夫妻一起的成果,从受精卵构成,到胎儿出世的整个进程,夫妻两边都一向享有生育权,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力,因而无论是要生育仍是堕胎,一方都应在征得另一方赞同的前提下决议。
不然,妻子在未经老公赞同的情况下私行去医院人流,其行为则侵略了老公的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