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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赠与小三数十万前妻打响婚内财产保卫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1:02
老公有了婚外情,被妻子发现后出具了保证书,但仍与“小三”藕断丝连,婚姻走到了止境。离婚后,前妻将前夫和“小三”告上了法院。近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定部分金钱的赠与行为无效。
黄某和王某都是江西人,2007年挂号成婚,并育有两个小孩。2011年4月,夫妻二人在温州一起运营一家鞋材厂,日子过得还不错。
2013年,黄某发现了老公王某与一四川籍女子姜某交游亲近。2015年1月,王某向妻子出具了保证书,供认自己和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联系,并赠送金钱给姜某。但不久,黄某发现王某和姜某藕断丝连,无法提出离婚,本年2月两边办理了离婚挂号手续。
4月20日,黄某将姜某、王某诉至瓯海区法院。
黄某起诉称,王某在与姜某共处期间,先后经过网上银行转账到姜某的账户、姜某承租的店面及居处房东的账户、姜某父亲的账户等累计57万余元,期间姜某返还了21万元,尚有36万余元至今没有返还。恳求法院判令王某赠与姜某36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并由姜某返还该金钱及利息。
在法庭上,黄某以为王某在婚内与姜某坚持不正当男女联系,且未经自己赞同私行将夫妻一起产业赠与姜某,其二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并严峻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金钱均系自己与王某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王某私行将夫妻一起产业赠与姜某的行为当属无效,姜某获得前述金钱没有合法依据,应当全部返还。
姜某坦承自己与王某发作婚外情,两边均存在差错,但以为首要差错方是王某,并辩称,王某转账给自己的金钱中,有部分已代王某付出鞋材厂电费、车辆税款、保险费用等,而部分赠与的产业均由王某与自己一起分配,如用于日常开支等,且王某对一起产业有相等的处置权,赠与行为也已完结,产业的一切权已搬运,所以赠与行为有用,自己无须返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姜某成为男女朋友后,先后经过银行转账累计向姜某汇款496900元,姜某也数次经过银行转账累计向王某汇款210000元,抵扣后仍有286900元。别的,王某代姜某付出房租23459元,而姜某代王某付出电费、车辆税款、保险费用等金钱合计112250.09元,终究确定王某赠与姜某198108.91元。
法院以为,王某赠与姜某的金钱归于黄某与王某夫妻联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一起享有一切权和相等的处置权,因黄某与王某现已离婚,一起共有根底现已损失,按一般产业切割准则,黄某与王某对夫妻存续期间的一起产业各享有50%的比例。本案中王某私行赠与姜某198108.91元中的99054.46元,侵害了黄某的一切权和相等处置权,归于无权处置,故该部分金钱的赠与行为无效。遂判定王某向姜某赠与198108.91元中触及黄某的99054.46元无效,姜某应向黄某返还99054.46元。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蒋法官以为,案子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给予姜某金钱的行为(含代其付出部分费用)是否归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用。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依据本案查明的现实,王某与姜某系以男女朋友共处,王某给予姜某的金钱(包括代其付出的部分费用),均系自愿给予,姜某承受后,并未付出相应对价,两边也不存在其他债款联系的抵销,姜某称部分金钱系其刷卡套现后由王某返还、部分金钱用于王某的日常开支,因王某未予承认,且姜某关于交游金钱的解说,未供给足够的依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姜某代王某付出的鞋材厂电费、车辆税款、保险费用及转账到鞋材厂的费用,系姜某代王某开销,且用于王某的日常日子及鞋材厂日常运营,应予以抵扣。归纳本案的有用依据,法院确定王某向姜某给予金钱及代为付出的部分费用归于赠与行为,姜某予以承受,两边构成赠与合同联系。
关于王某的赠与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蒋法官以为,赠与行为是无偿处置的行为,故赠与人处置的产业应当是其个人一切的产业。该案中,王某赠与姜某金钱及代其付出费用的行为发作在其与黄某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我国婚姻法规则,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产业并非其个人产业,而是夫妻一起产业,除非两边还有约好。夫妻两边因日常日子需要对夫妻一起产业作重要处理决议,应当洽谈并获得一致意见。现在并无依据证明黄某与王某对夫妻一起产业作出过特别约好,故确定王某赠与姜某的金钱及代其付出的费用,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来历: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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