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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告应该收集哪些证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4:50
离婚时,原告应该搜集哪些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原告在申述之前,一般应当搜集以下几个方面的依据: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践消亡的依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家或分室寓居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消息或宣告失踪、逝世,一方不实行育婴、奉养责任,优待、遗弃等等。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产业的数额、规模的依据。如:薪酬、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出资等收入状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寄存的地址及方法等。三、产业切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奉献及作出的献身等。四、子女育婴费的数额,如两边实践承当才能等。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依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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