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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程序的法律依据(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5:08
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34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改动股东的,应当自改动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历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承继股东资历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则请求改动挂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动名字或许称号的,应当自改动名字或许称号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动挂号。
引证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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