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劳动合同文件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9:25
【事例】
2011年2月,李某经过投递简历的方法向某装潢公司应聘室内装潢设计师一职,后于2011年3月1日收到某装潢公司的选取告诉书,该告诉书载明:“祝贺您已被我公司选用,您接到的本选取告诉书视为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期间为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期间月薪为基本薪酬2500元/月,其他根据您的成绩按公司规则发放奖金。本公司的作业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详细为每日9点至17点,周六、日根据公司需求组织加班,加班费另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则交纳。期望您于规则日期携经您签字承认的该选取告诉书至我公司上班。”后李某于告诉书上规则日期入职某装潢公司上班。
2012年3月6日,装潢公司与李某签定了正式的劳作合同,期间为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4月6日,但之后因李某屡次违法公司规则被装潢公司依法解除了劳作合同。李某遂向某裁定委员会提起劳作裁定,恳求裁定判决某装潢公司给付自2011年4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后被依法驳回裁定恳求。李某遂诉至法院。
【审判】
审理中,原告李某诉称:我方认可被告某装潢公司供给的选取告诉书及自己签字的实在性,但我方以为该选取告诉书并不是书面劳作合同合法的表现形式,且该告诉书中并不具有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作业损害防护条款,故不具有劳作合同效能,两边于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期间依然系现实劳作联系。被告某装潢公司理应付出自2011年4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另一倍薪酬。
被告某装潢公司辩称:选取告诉书形为告诉书实为劳作合同,是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且有原告的签字承认,应视为我公司与原告于2011年3月5日签定劳作合同。故恳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分析】
劳作联系的树立进程一般为用人单位宣布招聘广告即要约约请;劳作者接收到后,向用人单位投送简历,提出应聘要求,即宣布要约;用人单位决议选用即许诺,后自用工之日起两边建立劳作联系。所以一般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宣布选取告诉书,本质为书面的许诺。但用人单位宣布的选用告诉书自身是不能作为劳作合同的。但就本案而言,某装潢公司宣布的选用告诉书不只含有选用的意思表明,还就劳作合同期限、劳作报酬、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等内容进行了约好,并有劳作者的签字赞同,隐含了两边洽谈的进程,选取内容的一起,还兼具劳作合同的内容和效能,应认定为两边签定的实在有效的劳作合同。关于原告诉称该选取告诉书缺少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作业损害防护条款,故亦不契合书面劳作合同的规则,根据《劳作合同法》第18条的规则,劳作条件约好不明,能够从头洽谈,洽谈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若集体合同未规则劳作条件,适用国家有关规则。一起,笔者以为,缺少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作业损害防护条款关于装潢设计师的岗位影响甚微,故该瑕疵并不导致该选取告诉书约好内容无效,故该选取告诉书应作为某装潢公司与李某签定的期限为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的劳作合同。故李某要求2011年4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期间未签定劳作合同另一倍薪酬的恳求,应不予支撑。
2011年2月,李某经过投递简历的方法向某装潢公司应聘室内装潢设计师一职,后于2011年3月1日收到某装潢公司的选取告诉书,该告诉书载明:“祝贺您已被我公司选用,您接到的本选取告诉书视为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期间为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期间月薪为基本薪酬2500元/月,其他根据您的成绩按公司规则发放奖金。本公司的作业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详细为每日9点至17点,周六、日根据公司需求组织加班,加班费另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则交纳。期望您于规则日期携经您签字承认的该选取告诉书至我公司上班。”后李某于告诉书上规则日期入职某装潢公司上班。
2012年3月6日,装潢公司与李某签定了正式的劳作合同,期间为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4月6日,但之后因李某屡次违法公司规则被装潢公司依法解除了劳作合同。李某遂向某裁定委员会提起劳作裁定,恳求裁定判决某装潢公司给付自2011年4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后被依法驳回裁定恳求。李某遂诉至法院。
【审判】
审理中,原告李某诉称:我方认可被告某装潢公司供给的选取告诉书及自己签字的实在性,但我方以为该选取告诉书并不是书面劳作合同合法的表现形式,且该告诉书中并不具有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作业损害防护条款,故不具有劳作合同效能,两边于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期间依然系现实劳作联系。被告某装潢公司理应付出自2011年4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另一倍薪酬。
被告某装潢公司辩称:选取告诉书形为告诉书实为劳作合同,是两边实在的意思表明,且有原告的签字承认,应视为我公司与原告于2011年3月5日签定劳作合同。故恳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分析】
劳作联系的树立进程一般为用人单位宣布招聘广告即要约约请;劳作者接收到后,向用人单位投送简历,提出应聘要求,即宣布要约;用人单位决议选用即许诺,后自用工之日起两边建立劳作联系。所以一般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宣布选取告诉书,本质为书面的许诺。但用人单位宣布的选用告诉书自身是不能作为劳作合同的。但就本案而言,某装潢公司宣布的选用告诉书不只含有选用的意思表明,还就劳作合同期限、劳作报酬、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等内容进行了约好,并有劳作者的签字赞同,隐含了两边洽谈的进程,选取内容的一起,还兼具劳作合同的内容和效能,应认定为两边签定的实在有效的劳作合同。关于原告诉称该选取告诉书缺少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作业损害防护条款,故亦不契合书面劳作合同的规则,根据《劳作合同法》第18条的规则,劳作条件约好不明,能够从头洽谈,洽谈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若集体合同未规则劳作条件,适用国家有关规则。一起,笔者以为,缺少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作业损害防护条款关于装潢设计师的岗位影响甚微,故该瑕疵并不导致该选取告诉书约好内容无效,故该选取告诉书应作为某装潢公司与李某签定的期限为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的劳作合同。故李某要求2011年4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期间未签定劳作合同另一倍薪酬的恳求,应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