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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13:23

交税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房地产评价价格核算征收:(一)隐秘、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供给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价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九条规则:交税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房地产评价价格核算征收:(一)隐秘、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供给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价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四条规则:《法令》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秘、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交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运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法令》第九条(二)项:所称的供给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交税人在交税申报时不据实供给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法令》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价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交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践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价组织鉴定的买卖价,交税人又不能供给凭证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秘、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价组织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商场买卖价格进行评价。税务机关依据评价价格确认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供给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价组织依照房子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核算的房子成本价和获得土地运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价。税务机关依据评价价格确认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价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价价格确认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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