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00:39【关键提示】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的,构成工伤的,该劳作者既是工伤事端中的受伤员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一起取得工伤保险补偿和人身侵权补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当各自所负补偿职责,即便该劳作者已从其间一方先行取得补偿,亦不能革除或减除另一方的补偿职责;
【事例索引】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2010)彬民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定书
【首要案情】
原告连胜强(化名)
被告陕西省咸阳公路办理局。
原告连胜强诉称,原告系被告下属单位彬县公路办理段清洁工。2009年3月1日10时40分许,原告在312国道KM1624 850m处上班过程中,因为闯祸车辆陕D28228和陕D39911两车追尾磕碰,之后又将正在路旁边打扫卫生的原告碰倒致伤。原告在被送往彬县县医院后,因伤情严峻,遂又被转送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医治。通过医院查看确诊,原告伤情为:1、失血性休克;2、左小腿毁危害。2009年4月16日日出院,又因左腿截肢端创伤继发感染,再次在彬县中医医院医治至2009年11月28日。2009年12月15日,原告在被告未能为原告及时申报工伤的状况下,递送《工伤确定恳求》,2010年1月22日,彬县人事和劳作社会保证局下达彬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01号工伤确定决定书,确定原告为工伤。2010年4月19日,咸阳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咸劳鉴字[2010-1]第023号劳作能力判定结论书,承认原告劳作功能妨碍等级为伍级,日子自理妨碍等级为部分级护理。因为原告因工伤致残,依法应享用社会保险待遇,故恳求判令被告付出扣发原告薪酬8520元及其25%的补偿金合计10650元;付出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60元;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各60586元;付出原告第2次住院医疗费1563.3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330元;付出原告罢工留薪期日子护理费9180元、判定伤残等级后日子护理费181758元;付出原告劳作能力判定费260元,以上合计336273.3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2000元。
被告陕西省咸阳公路办理局辩称,原告因交通事端形成危害,2009年7月20日彬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彬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定书,判定职责人悉数补偿原告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原告已从第三人处取得补偿,则不该要求被告再次承当由第三人已承当过的职责。因为(2009)彬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定书已对原告的误工费予以判处,故原告要求被告付出其薪酬及其25%的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别的(2009)彬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定书已对原告的残疾日子补助费予以判处,残疾问题现已处理,何况原告还得到了必定的残疾辅佐用具补助费,不光日子自理能力不成问题,并且还具有必定的劳作能力,至今被告也未收到原告要求与被告革除劳作联系的口头或书面通知。故原告因第三人危害发作的各项补偿,已由第三人承当,被告只对第三人形成的危害承当未赔部分的补偿职责,并非补偿职责,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综上原、被告陈说、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可确定如下案子现实:
2009年3月1日10时许,原告原告系被告下属单位彬县公路办理段清洁工。在312国道KM1624 850m处上班过程中,因为陕D28228和陕D39911两车追尾,将正在打扫卫生的原告碰倒致伤,经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陕D28228号车驾驶员刘杰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原告无职责。原告受伤后在彬县县医院抢救医治后,当日被送往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医治,确诊为:1、失血性休克;2、左小腿毁危害。2009年4月28日经陕西省咸阳市司法医学判定中心判定,原告残疾程度为六级。后原告向彬县人民法院申述,要求陕D28228号车车主赵出众及其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咸阳市秦都支公司补偿其医疗费、残疾日子补助费等349600元。2009年7月20日彬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彬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原告医疗费28545.1元、误工费1377.06元(从2009年3月1日受伤至同年4月28日定残,误工时刻59天,按原告受伤前月薪酬710元核算为1377.06元)、护理费177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810元、养分费450元、交通费1235元、住宿费625元、复印费50元、残疾日子补助费128580元、残疾辅佐用具费124586元、精力危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293028.16元,由赵出众补偿173028.16元,人保财险咸阳市秦都支公司补偿120000元,此案正在履行中。原告又于2009年11月18日在彬县中医医院住院医治,同年11月28日出院,住院10天,确诊:左小腿截肢术后并创伤感染,付出医疗费1563.30元。2010年1月22日彬县人事和劳作社会保证局作出彬劳社伤险认决字(2010)01号工伤确定决定书,确定原告2009年3月1日上班时因车辆交通事端形成其伤残为工伤。同年4月19日咸阳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原告劳作功能妨碍等级为伍级,日子自理妨碍等级为部分级护理……后原告又以工伤待遇为由,向彬县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恳求,要求陕西省咸阳公路办理局补偿其罢工留薪期薪酬福利待遇85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各60586元、第2次住院医疗费1563.30元、住院膳食补助费330元、护理费190938元、劳作能力判定费260元。2010年7月27日彬县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彬劳仲案字(2010)第01号判定书,判定:陕西省咸阳公路办理局付出连胜强9个月罢工留薪期待遇639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60元、第2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膳食补助费1893.30元、劳作能力判定费260元,驳回连胜强要求陕西省咸阳公路办理局付出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和日子护理费的恳求。2010年8月11日连胜强不服彬劳仲案字(2010)第01号判定书,向彬县人民法院申述。原、被告约好原告在被告处劳作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另查明,原告受伤前月薪酬为710元。2009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为2524.42元。
【审判状况】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因为原、被告约好原告在被告处劳作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阐明原、被告之间已树立劳作合同联系。原告因第三人侵权形成危害,且构成工伤,其既是工伤事端中的受伤员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当各自所负补偿职责,即便该劳作者已从其间一方先行取得补偿,亦不能革除或减除另一方的补偿职责。因而此案应适用工伤保险补偿,原告有权一起取得工伤保险补偿和人身侵权补偿,即双份补偿。故被告以为其只对第三人形成的危害承当未赔部分的补偿职责之理由,不能树立。原告在作业中遭受交通事端,被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用工伤医疗待遇。罢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越12个月,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因原告原月薪酬为710元,且于2010年4月19日被判定劳作功能妨碍等级为伍级,故被告应依法付出原告12个月的罢工留薪期薪酬8520元;原告要求被告付出罢工留薪期薪酬25%补偿金,因被告不是在原告正常作业期间,成心克扣、拖欠原告薪酬,而是发作交通事端,正在处理期间,故原告该项建议,不予支撑;因为咸阳市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原告劳作功能妨碍等级为伍级,故被告应依法付出原告16个月自己薪酬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60元。原告因工伤第2次住院,住院期间医疗费1563.30元,应由被告付出,原告住院10天,住院膳食补助费每天30元,计30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则:员工住院医治工伤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本单位因公出差膳食补助规范的70%发给住院膳食补助费,故被告应付出原告住院膳食补助费300元的70%,即210元;因为原、被告签定的原告劳作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该期限届满后,原、被告两边再未续签劳作合同,原劳作联系天然停止,无需原告向被告提出革除劳作联系,故原告要求被告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的恳求,依法应予支撑;因原告劳作功能妨碍等级为伍级,被告应依法按2009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2524.42元别离付出原告2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各60586元。因为原告罢工留薪期为1年,故该期间的护理费由被告按每天30元的规范付出原告,计10950元;因为原告被判定为日子部分不能自理,故应由被告从2010年3月1日起按2009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2524.42元的30%即757.33元逐月付出原告。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陕西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陕西省咸阳公路办理局付出原告连胜强12个月的罢工留薪期薪酬8520元;
二、被告陕西省咸阳公路办理局付出原告连胜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360元;
三、被告陕西省咸阳公路办理局付出原告连胜强第2次住院期间医疗费1563.30元及住院日子补助费210 元合计1773.30元;
四、被告陕西省咸阳公路办理局付出原告连胜强罢工留薪期护理费10950元,并从2010年3月1日起按2009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2524.42元的30%即757.33元逐月付出原告连胜强日子护理费(判定收效后被告一次性付出原告2010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护理费7573.30元,今后逐月付出);
五、被告陕西省咸阳公路办理局付出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586元、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60586元;
六、驳回原告其它诉讼恳求;
【分析】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一起取得工伤保险补偿和人身侵权补偿,
一、在法律法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中没有具体规则,此前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路途交通事端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则: 员工因交通事端逝世或许残疾损失劳作能力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处理后,员工所在单位还应当依照有关部门的规则给予抚恤、劳作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收效后,该办法现已废止。)阐明员工因交通事端逝世或许残疾损失劳作能力的,不论员工是因工、非因工,均有权享用必定的劳作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12条规则:“依法应当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作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力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阐明两种索赔办法均可行,仅仅受理的单位及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形成工伤的员工或其近亲属在取得民事补偿后是否还能够取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清晰必定了当事人能够取得两层补偿。
二、在法学原理上,1原告是否申述第三人侵权补偿?胜诉?履行到位?归于公民私权领域,具有自主性、不确定性。而工伤保险由国家政府公布法规,政府树立专门机构办理,强制用工单位向保险机构交纳工伤保险费,树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背负付出工伤费用,分管企业工伤危险,保证工伤劳作者的日子而树立的。具有强制性、确定性,归于公权领域,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彼此代替。
2、一般以为,政府的公权依法而定,没有法外权力。公民的私权规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制止的一切权力。在本案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制止原告行使权力的规则,《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无交通事端补偿后能够扫除工伤保险职责的免责条款。
综上所述,不管从法条,仍是法理上均重视对人道的关心,加强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维护,不适用财产损失的”填平准则“,表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 这个根本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