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3:52我国安全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成某产业稳妥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安全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1号安全大厦。
负责人:隗晓牧,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陈汉原,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福新,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世,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和乡校园宿舍中梯102房。
托付代理人:邵美容,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温晓琼,女,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世,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烟草公司宿舍。
上诉人我国安全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安全稳妥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成福新产业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8日揭露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佛山安全稳妥公司的托付代理人陈汉原,被上诉人成福新及其托付代理人邵美容、温晓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25日成福新为粤Y-G7354金杯牌轿车向佛山安全稳妥公司投保。其间车辆丢失险8万元、第三者归纳职责险10万元,不计免赔率。成福新向佛山安全稳妥公司交纳了2747.47元的稳妥费,佛山安全稳妥公司也开出了以成福新为付款人的稳妥专用发票,稳妥期限为 2003年6月27日起至2004年6月26日止。2003年6月29日成志辉驾驭粤Y-G7354机动车在国道323线上由北往南方向行进至555KM 500M处时,与邓公营驾驭的二轮摩托车发作磕碰,形成邓公营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端。过后,公安交警部门确认成志辉负事端悉数职责。经判定邓公营因该次事端,形成五级伤残。为此,邓公营对成福新及成志辉提起补偿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成福新、成志辉均以为粤Y-G7354机动车已转让给成志辉。案经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连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定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清中法民一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定书,判定成志辉应补偿邓公营的各项丢失费合共33万多元,成福新负垫负职责。嗣后,成福新要求佛山安全稳妥公司承当补偿职责未果,遂于2005年8月11 日诉至法院,要求佛山安全稳妥公司付出第三者归纳职责稳妥补偿金8万元,承当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