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22:07
在夫妻日子中除了有一起产业的概念外,还有个人产业,个人产业自然是归于个人一切,不放在婚姻一起产业中,不参加离婚产业分配。那么,婚姻法对夫妻个人产业规模的规则是怎么样的?更多相关常识,请您阅览听讼网内容。
婚姻法对夫妻个人产业规模的规则是怎么样的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
一方的婚前产业是指一方婚前现已取得的产业,包含动产和不动产[2]。一方婚前产业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一切的产业,如薪酬、奖金,从事出产、运营取得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因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本钱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现已取得的产业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务等。三是婚前产业的孳息,包含个人产业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产业婚后发作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钱银、股权等方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状的产业。婚前产业的界定时刻为两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两边别离一切的产业归一方一切,结婚登记日后一方独自取得或两边一起一切的产业除法令还有规则或当事人特别约好外,作为婚后夫妻一起产业。这样规则的意图在于简化产业关系,便于离婚时切割夫妻一起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危害取得的医药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遭到危害所取得的危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厉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证受害人日子的根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产业,不得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例如某男被轿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定,取得1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意图,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危害而发作,也都是直接用于危害的医治和因残疾而发作的特定消费。因而,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一切,其妻不得建议以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遗言或赠与合同均表现了遗言人或赠与人激烈的个人志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而,世界各国立法一般都将婚后一方承继或受赠与的产业划归为夫妻一方一切,如1968年的《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规则:“婚姻期间作为礼物或经过承继取得的产业,别离归各方一切[3]。”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将夫妻一方婚后受赠和承继的产业划归夫妻一方一切。2001年婚姻法学习了国外的立法经历,将婚后一方所承受的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作为夫妻个人产业,表现了婚姻法对遗言人、赠与人志愿的尊重,契合我国承继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承继和赠与规则的立法本意,充沛维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防止夫或妻一方在婚姻日子中失掉产业上的独立品格。
(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日子中自己运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4]。参照《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第2款的规则,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个人的产业。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这是夫妻个人产业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令不宜也难以尽头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归于夫妻个人的产业。笔者以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工作所有必要的产业,但价值较大的在外。
2.夫或妻所取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稳妥赔偿金等。
4.一方创造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关于婚姻法对夫妻个人产业规模内容不太了解,能够来听讼网找律师咨询。
婚姻法对夫妻个人产业规模的规则是怎么样的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
一方的婚前产业是指一方婚前现已取得的产业,包含动产和不动产[2]。一方婚前产业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一切的产业,如薪酬、奖金,从事出产、运营取得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因承继或赠与所得的产业、本钱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现已取得的产业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务等。三是婚前产业的孳息,包含个人产业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产业婚后发作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钱银、股权等方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状的产业。婚前产业的界定时刻为两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两边别离一切的产业归一方一切,结婚登记日后一方独自取得或两边一起一切的产业除法令还有规则或当事人特别约好外,作为婚后夫妻一起产业。这样规则的意图在于简化产业关系,便于离婚时切割夫妻一起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遭到危害取得的医药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遭到危害所取得的危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厉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证受害人日子的根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产业,不得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例如某男被轿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定,取得1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意图,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危害而发作,也都是直接用于危害的医治和因残疾而发作的特定消费。因而,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一切,其妻不得建议以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
(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遗言或赠与合同均表现了遗言人或赠与人激烈的个人志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而,世界各国立法一般都将婚后一方承继或受赠与的产业划归为夫妻一方一切,如1968年的《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规则:“婚姻期间作为礼物或经过承继取得的产业,别离归各方一切[3]。”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将夫妻一方婚后受赠和承继的产业划归夫妻一方一切。2001年婚姻法学习了国外的立法经历,将婚后一方所承受的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作为夫妻个人产业,表现了婚姻法对遗言人、赠与人志愿的尊重,契合我国承继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承继和赠与规则的立法本意,充沛维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防止夫或妻一方在婚姻日子中失掉产业上的独立品格。
(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
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日子中自己运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4]。参照《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第2款的规则,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个人的产业。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这是夫妻个人产业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令不宜也难以尽头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归于夫妻个人的产业。笔者以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工作所有必要的产业,但价值较大的在外。
2.夫或妻所取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稳妥赔偿金等。
4.一方创造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7.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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