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导致夫妻共同承租、使用的公房在离婚后,承租权归一人享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9:22一、哪些景象会导致夫妻一起承租、运用的公房在离婚后,承租权归一人享有?
答: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离婚后,公房承租权归一方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因为一方在婚前已获得公房承租权,因而,不管婚姻关系存续几年,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
婚前一方已获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
这种状况下,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由该方按婚后一起归还告贷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
因婚后获得的公房承租权是根据原承租权的存在而获得,故承租权仍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5)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互换房子的:
这种状况和第(4)种状况根本相同,故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
二、在哪些景象下会导致夫妻一起承租、运用的公房在离婚后两边均可承租?
1、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离婚后,两边均可承租:
(1)婚前两边均租有公房,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
(2)婚后一方或两边请求获得公房承租权的;
(3)夫妻两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置办的共有房子的;
(4)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景象。
三、当事人对公房的运用、承租问题发作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子中,当事人对公房的运用、承租问题发作争议,自行洽谈不成,或许经当事人两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停不成的,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案子的具体状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四、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照什么准则予以处理?
答: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照下列准则予以处理:
1、照料抚育子女的一方;
2、男女两边在同等条件下,照料女方;
3、照料残疾或日子困难的一方;
4、照料无过错一方;
5、获得自管房或代管房单位的定见。
五、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恰当的经济补偿。
恰当补偿的规范:
1、当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又以一起财产购买产权的,房子的商场价值系两边的一起财产;
2、当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未购买产权的,以公房运用权价值作为核算根据,以确认不承租房子一方可得的经济补偿。公房运用权价值为售后公房的产权商场价值减去购买售后公房产权投入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