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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危改回迁房是否合同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20:00

案情简介:甲于2005年3月1日与某房子中介公司签定托付购房协议,约好甲购买中介公司供给的坐落西城区某危改小区回迁房一套,该房子还没有入住,也没有产权证。甲向中介公司交纳了一万元定金。可是在合同实行的进程傍边,甲发现该房子是无法处理过户的,也了解到回迁房归于政策性房子,不能恣意生意,所以甲申述某中介公司,要求退回定金。
法令判定:本案的终究成果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5)5712号民事判书以为危改房未获得产权证而上市出售,合同无法持续实行,合同意图不能完成,因而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律师点评:关于危改回迁房在未获得房子所有权证之前能否出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傍边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有的法官以为是无效合同,有的以为是有用合同,因而判定成果各异,互相矛盾。详细到本案傍边,甲能够建议合同无法实践实行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该房子因没有获得房子所有权证而无法处理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持续实行,购买人签定合同的意图无法完成,因而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则,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意图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可是相同现实的一个事例,在东城区法院却得出别的一个定论,东城法院以为合同有用,并到开发公司做了查询笔录,以为危改房也能出售给被拆迁人以外的其它任何人,今后也是能够处理过户手续的,因而以为购房人以不能实践实行为由解除合同理由缺乏,购房人建议合同无效的理由没有法令依据,所以判定驳回购房人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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