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经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了确保乡村乡民实施自治,由乡民大众依法处理自己的作业,展开乡村底层民主,促进乡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造,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乡民委员会是乡民自我处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底层大众性自治安排,实施民主推举、民主决策、民主处理、民主监督。
乡民委员会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停民间胶葛,帮忙保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乡民的定见、要求和提出主张。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乡村的底层安排,按照中国共产党规章进行作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宪法和法令,支撑和确保乡民展开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力。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乡民委员会的作业给予辅导、支撑和帮忙,可是不得干涉依法归于乡民自治规模内的事项。
乡民委员会帮忙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展开作业。
第五条 乡民委员会应当支撑和安排乡民依法展开各种形式的协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当本村出产的服务和协调作业,促进乡村出产建造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展开。
乡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安排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护以家庭承揽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确保集体经济安排和乡民、承揽经营户、联户或许合伙的合法的产业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力和利益。
乡民委员会按照法令规则,处理本村归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产业,教育乡民合理运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
第六条 乡民委员会应当宣扬宪法、法令、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教育和推进乡民实施法令规则的职责,保护公共产业,保护乡民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展开文化教育,遍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联合、合作,展开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造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乡民寓居的村,乡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乡民加强民族联合、相互尊重、相互帮忙。
第八条 乡民委员会依据乡民寓居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大众自治的准则建立。
乡民委员会的建立、吊销、规模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乡民会议评论赞同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乡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乡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恰当的名额,多民族乡民寓居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乡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出产,依据状况,能够给予恰当补助。
第十条 乡民委员会能够按照乡民寓居状况分设若干乡民小组,小组长由乡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乡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民直接推举发生。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指定、派遣或许调换乡民委员会成员。 乡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办换届推举。乡民委员会成员能够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乡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作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产业状况、寓居期限,都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可是,按照法令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在外。
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的乡民名单,应当在推举日的二十日曾经发布。
第十三条 乡民委员会的推举,由乡民推举委员会掌管。乡民推举委员会成员由乡民会议或许各乡民小组推选发生。
第十四条 推举乡民委员会,由本村有推举权的乡民直接提名提名人。提名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推举乡民委员会,有推举权的乡民的过半数投票,推举有用;提名人取得参与投票的乡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中选。
推举实施无记名投票、揭露计票的办法,推举成果应当当场发布。推举时,建立隐秘写票处。
详细推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则。
第十五条 以要挟、贿赂、假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波折乡民行使推举权、被推举权,损坏乡民委员会推举的,乡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告发,有关机关应当担任查询并依法处理。以要挟、贿赂、假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中选的,其间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推举权的乡民联名,能够要求免除乡民委员会成员。免除要求应当提出免除理由。被提出免除的乡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定见。乡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举行乡民会议,投票表决免除要求。免除乡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推举权的乡民过半数经过。
第十七条 乡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乡民组成。
举行乡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乡民的过半数参与,或许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与,所作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经过。必要的时分,能够约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大众安排派代表列席乡民会议。
第十八条 乡民委员会向乡民会议担任并陈述作业。乡民会议每年审议乡民委员会的作业陈述,并评议乡民委员会成员的作业。
乡民会议由乡民委员会招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乡民提议,应当招集乡民会议。
第十九条 触及乡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乡民委员会有必要提请乡民会议评论决议,方可处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运用;
(二)本村享用误工补助的人数及补助规范;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运用;
(四)村办校园、村建路途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措计划;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揽计划及村公益事业的建造承揽计划;
(六)乡民的承揽经营计划;
(七)宅基地的运用计划;
(八)乡民会议认为应当由乡民会议评论决议的触及乡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乡民会议能够拟定和修正乡民自治规章、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存案。
乡民自治规章、村规民约以及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评论决议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令、法规和国家的方针相冲突,不得有侵略乡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合法产业权力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许寓居涣散的村,能够推选发生乡民代表,由乡民委员会招集乡民代表开会,评论决议乡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乡民代表由乡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许由各乡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乡民委员会实施村务揭露准则。
乡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发布下列事项,其间触及财政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发布一次,承受乡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则的由乡民会议评论决议的事项及其实施状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的执行计划;
(三)救灾救助款物的发放状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触及本村乡民利益、乡民遍及关怀的其他事项。
乡民委员会应当确保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承受乡民的查询。
乡民委员会不及时发布应当发布的事项或许发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乡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担任查询核实,责令发布;经查验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当职责。
第二十三条 乡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恪守宪法、法令、法规和国家的方针,就事公正,廉洁奉公,热心为乡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乡民委员会决议问题,采纳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
乡民委员会进行作业,应当坚持大众路线,充沛发扬民主,仔细听取不同定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逼迫指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乡民委员会依据需要设人民调停、治安捍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乡民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部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乡民委员会能够不设部属委员会,由乡民委员会成员分工担任人民调停、治安捍卫、公共卫生等作业。
第二十六条 乡民委员会应当帮忙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力的乡民进行教育、帮忙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乡村的机关、集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与乡民委员会安排,不归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能够不参与乡民委员会安排。可是,他们都应当恪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乡民委员会、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评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洽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确保本法的实施,确保乡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力。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依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拟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试行)》一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经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了确保乡村乡民实施自治,由乡民大众依法处理自己的作业,展开乡村底层民主,促进乡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造,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乡民委员会是乡民自我处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底层大众性自治安排,实施民主推举、民主决策、民主处理、民主监督。
乡民委员会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停民间胶葛,帮忙保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乡民的定见、要求和提出主张。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乡村的底层安排,按照中国共产党规章进行作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宪法和法令,支撑和确保乡民展开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力。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乡民委员会的作业给予辅导、支撑和帮忙,可是不得干涉依法归于乡民自治规模内的事项。
乡民委员会帮忙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展开作业。
第五条 乡民委员会应当支撑和安排乡民依法展开各种形式的协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当本村出产的服务和协调作业,促进乡村出产建造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展开。
乡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安排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护以家庭承揽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确保集体经济安排和乡民、承揽经营户、联户或许合伙的合法的产业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力和利益。
乡民委员会按照法令规则,处理本村归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产业,教育乡民合理运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
第六条 乡民委员会应当宣扬宪法、法令、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教育和推进乡民实施法令规则的职责,保护公共产业,保护乡民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展开文化教育,遍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联合、合作,展开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造活动。
第七条 多民族乡民寓居的村,乡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乡民加强民族联合、相互尊重、相互帮忙。
第八条 乡民委员会依据乡民寓居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大众自治的准则建立。
乡民委员会的建立、吊销、规模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乡民会议评论赞同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乡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乡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恰当的名额,多民族乡民寓居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乡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出产,依据状况,能够给予恰当补助。
第十条 乡民委员会能够按照乡民寓居状况分设若干乡民小组,小组长由乡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 乡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乡民直接推举发生。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指定、派遣或许调换乡民委员会成员。 乡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办换届推举。乡民委员会成员能够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乡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作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产业状况、寓居期限,都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可是,按照法令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在外。
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的乡民名单,应当在推举日的二十日曾经发布。
第十三条 乡民委员会的推举,由乡民推举委员会掌管。乡民推举委员会成员由乡民会议或许各乡民小组推选发生。
第十四条 推举乡民委员会,由本村有推举权的乡民直接提名提名人。提名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推举乡民委员会,有推举权的乡民的过半数投票,推举有用;提名人取得参与投票的乡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中选。
推举实施无记名投票、揭露计票的办法,推举成果应当当场发布。推举时,建立隐秘写票处。
详细推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则。
第十五条 以要挟、贿赂、假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波折乡民行使推举权、被推举权,损坏乡民委员会推举的,乡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告发,有关机关应当担任查询并依法处理。以要挟、贿赂、假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中选的,其间选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推举权的乡民联名,能够要求免除乡民委员会成员。免除要求应当提出免除理由。被提出免除的乡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定见。乡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举行乡民会议,投票表决免除要求。免除乡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推举权的乡民过半数经过。
第十七条 乡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乡民组成。
举行乡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乡民的过半数参与,或许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与,所作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经过。必要的时分,能够约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大众安排派代表列席乡民会议。
第十八条 乡民委员会向乡民会议担任并陈述作业。乡民会议每年审议乡民委员会的作业陈述,并评议乡民委员会成员的作业。
乡民会议由乡民委员会招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乡民提议,应当招集乡民会议。
第十九条 触及乡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乡民委员会有必要提请乡民会议评论决议,方可处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运用;
(二)本村享用误工补助的人数及补助规范;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运用;
(四)村办校园、村建路途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措计划;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揽计划及村公益事业的建造承揽计划;
(六)乡民的承揽经营计划;
(七)宅基地的运用计划;
(八)乡民会议认为应当由乡民会议评论决议的触及乡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乡民会议能够拟定和修正乡民自治规章、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存案。
乡民自治规章、村规民约以及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评论决议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令、法规和国家的方针相冲突,不得有侵略乡民的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合法产业权力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许寓居涣散的村,能够推选发生乡民代表,由乡民委员会招集乡民代表开会,评论决议乡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乡民代表由乡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许由各乡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乡民委员会实施村务揭露准则。
乡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发布下列事项,其间触及财政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发布一次,承受乡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则的由乡民会议评论决议的事项及其实施状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方针的执行计划;
(三)救灾救助款物的发放状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触及本村乡民利益、乡民遍及关怀的其他事项。
乡民委员会应当确保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承受乡民的查询。
乡民委员会不及时发布应当发布的事项或许发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乡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担任查询核实,责令发布;经查验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当职责。
第二十三条 乡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恪守宪法、法令、法规和国家的方针,就事公正,廉洁奉公,热心为乡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 乡民委员会决议问题,采纳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
乡民委员会进行作业,应当坚持大众路线,充沛发扬民主,仔细听取不同定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逼迫指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乡民委员会依据需要设人民调停、治安捍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乡民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部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乡民委员会能够不设部属委员会,由乡民委员会成员分工担任人民调停、治安捍卫、公共卫生等作业。
第二十六条 乡民委员会应当帮忙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力的乡民进行教育、帮忙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驻在乡村的机关、集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与乡民委员会安排,不归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能够不参与乡民委员会安排。可是,他们都应当恪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乡民委员会、乡民会议或许乡民代表评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洽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确保本法的实施,确保乡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力。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依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拟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试行)》一起废止。